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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04)北市翡人字第10430242100號函自即日起停上適用
  • 一、有左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 (一)對本局船務,業務上或技術上有特殊革新建議,經採行而獲有重大改進者。 (二)遇特殊危急事變,保全本局船機或公眾重大利益者。 (三)對危害本局船務之財產或設備之意圖,能預先覺察並妥為防護消弭,因而避免損 害者。 (四)對本局船務之重大災害,奮勇救護,因而免於損害者。 (五)其他足資記大功事蹟者。
  • 二、有左列事蹟之一者記功: (一)處理急要重大事件,能確實、迅速,著有績效,有具體事蹟者。 (二)遇特別事故發生,能奮勇保全財產、公物或救護生命者。 (三)對業務興革擬具改進之計劃或方案,經施行結果,確有貢獻者。 (四)對督導或經辦之工作,能創新或改革,經施行結果,績效確屬優異者。 (五)配合重要運輸工作,事先計劃週詳,圓滿達成任務者。 (六)颱風期間,防颱措施得宜,因而船機免受損害者。 (七)對於船機及通信裝備之檢修、維護、保養、績效優良者。 (八)防止重大肇事,因而避免損害者。 (九)發現並協助破獲破壞船機或設備者。 (十)其他足資記功事蹟者。
  • 三、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嘉獎: (一)對於業務設法擴展改進,著有成效者。 (二)具有足為公眾景仰之事蹟,因而增加本局聲譽者。 (三)拒收職務上之饋贈,廉潔可風,有事實證明者。 (四)對於船機及通信設備損壞,配件無法購買,而能自製及時修護使用,因而節省公 帑,增進工作效率者。 (五)對突發事件處理得當,使事態得免擴大,有具體事蹟者。 (六)支援災害搶救或搶運人貨得力者。 (七)認真執行勤務,遭受毆辱,仍能容忍達成任務者。 (八)辦理各項業務之規劃、設計、督導管理等事項著有績效者。 (九)非在執勤時間能自動協助處理臨時發生重大事故有具體事實者。 (十)其他足資嘉獎事蹟者。
  • 四、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開革: (一)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者。 (二)犯其他罪受拘役以上之判決確定,未經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者。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禠奪公權之宣告者。 (四)有營私舞弊、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致本局蒙受重大損失者。 (五)行為不檢,屢誡不悛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 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遇特殊危急事變,畏難規避或救護失時,致本局或公眾蒙受重大損害者。 (二)對可預見之災害,疏於覺察防護或臨時措施失當,致本局蒙受不必要之損害者。 (三)不服從上級合法之命令及指揮,情節重大者。 (四)在辦公場所不守紀律,毆打同事或互毆者。 (五)酗酒滋事,妨害機關秩序情節重大者。 (六)在辦公場所侮辱長官者。 (七)操作船機不慎,致使人員受傷或船機受損,發生重大事故者。 (八)擅離職守,貽誤事機情節重大者。
  • 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過: (一)工作不力或辦事錯誤,以致貽誤公務者。 (二)擅離職守,貽誤事機,致妨礙業務者。 (三)服務態度惡劣與民眾發生衝突者。 (四)言行不檢,足以損害機關信譽者。 (五)酗酒滋事者。 (六)對於經辦或經管事項,未善盡職責,使本局蒙受損失者。 (七)製造是非,影響業務推行,情節重大者。 (八)對於船機及其他設備因人為疏失,致影響其使用,招致損壞,情節重大者。 (九)船隻出航前、回航後,未檢查船況,因而誤事者。
  • 七、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申誡: (一)不服從上級命令及指揮,其情節輕微者。 (二)疏忽職務,其情節輕微者。 (三)因疏忽或過失,致使船機、公物,發生損害者。 (四)對於交辦事項執行不力者。 (五)違反規定事項或不按規定處理公務,情節輕微者。 (六)船隻清潔保養執行不力者。 (七)投機取巧,藉故規避工作者。 (八)因人為疏失,致使船機損害,情節輕微者。 (九)言行失檢,處事不當,致生事故,情節輕微者。 附 則 本獎懲基準本局其他職工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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