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一 凡裝有電力設備之娛樂場所、公共場所、礦場、工廠及受電電壓屬於高 壓以上之用電場所均須依「臺北市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規定,設置 專任電氣技術人員。 二 電氣技術人員登記分初、中、高三級,低壓供電者應設置初級電氣技術 人員,高壓供電者應設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特高壓供電者應設置高級 電氣技術人員。 三 初級技術員應具乙種電匠資格,中級技術員應具高級工業以上電機科系 畢業,或普通電機工程科及格,或甲種電匠資格。高級技術人員應具專 科以上學校電機科系畢業或高考電機科及格,或電機技師資格者。
- 應該準備之文件: * 新建築物首次申請供電應加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乙份,以營利事業名義 申請供電或增加契約容量者,應檢附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申請手續: 一 申請人應先購買電氣技術人員登記申請書表(本府員工消費合作社發售 ),依照規定填寫後檢附有關證件(如前表),向建設局申請。 二 電氣技術人員申請登記作業流程圖: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6-3001
(廢) 電氣技術人員登記申請須知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4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3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建設局(93)北市建二字第093313231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