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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1001
全部
民國 83 年 0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3年1月26日臺北市政府(83)府法三字第83004261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處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企劃科:掌理營運業務之規劃,票證之管理發售及營收績效之計核等事 項。 二 機務科:掌理機械業務之規劃,車輛機械工具之選購審驗及修護績效之 檢核等事項。 三 料務科:掌理汽車材料及油料之採購、倉儲供應等事項。 四 財務科:掌理財務調度、財產購置、保管、金錢及有價證券出納保管等 事項。 五 總務科:掌理文書印信檔案事務及不屬其他科室等事項。 六 調度管理室:掌理各站線車輛人員之調配(度)管理及站務人員各項加 給獎金之請頒轉發暨有關行車人員安全措施等事項。 七 稽查室:掌理行車業務之稽查、督導及行車安全措施等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正工程司、副工程司、科長、主任、副主任、秘書、視察 、專員、業務督導員、股長、幫工程司、科員、稽查、調度員、站員、站務 員、工務員、料務員、辦事員、雇員、料務助理員、工務助理員、站務助理 員。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股長、科員、雇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雇員,依法辦理人事 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辦事員、雇員,依法辦理政風 事項。
  • 第 8 條
    本處之下設修理廠,置廠長、副廠長,修理廠之下設保養場及物料庫,分置 場長及庫長,其餘所需人員,均由本處員額內調用。掌理車輛保養維護材料 保管收發等事項。
  • 第 9 條
    本處之下設職工訓練班,置班主任,其餘所需人員,均由本處員額內調用。 掌理職工專業訓練等事項。
  • 第 10 條
    本處為實施工務中傷病急難救治工作得設醫務所,置護士並得約聘醫師。
  •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2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六 修理廠廠長。 七 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 第 13 條
    本處為維護營運安全需要,得商請警察局設置駐衛警察隊。
  • 第 14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處擬定,報請臺北市政府交 通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備查。
  •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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