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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1005
全部
民國 97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16013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交通局局長之命綜 理本中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襄理之。
  • 第 3 條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隊、場,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教務組:掌理教學計畫、編訂課程、訓練實習、學籍管理、成績考查、 儀器管理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二 訓導組:掌理訓育,實施學員生活管理暨結業學員之就業輔導等事項。 三 總務組:掌理文書、印信、出納、財產管理、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 四 駕駛訓練隊:掌理學員訓練事項。 五 修理工廠:掌理車輛保養、修護等事項。
  • 第 4 條
    本中心置秘書、組長、輔導員、組員、辦事員、隊長、分隊長、場長、正工 程司、幫工程司、技術員、工務員、醫師、護士、書記。
  • 第 5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中心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 9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交通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備查。
  •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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