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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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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9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6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6531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暨編制表
  •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路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及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組織規程第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承交 通局局長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會置委員十四人,其中八人由本府交通局、工務局、警察局、法規委員會 、臺北市監理處、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及公私立大專院校、汽車駕駛員職 業工會各推薦一人擔任;其餘六人由交通局基於實際需求酌予聘任具法學、 汽車工程、交通工程、交通管理消費者保護等素養之學者專家擔任 。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
  • 第 3 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鑑定組: 肇事現場之勘測及蒐集事證、肇事事實之調查分析及鑑定、鑑定意見書 之製作與鑑定及覆議會議資料之提供等事項。 二 調查組: 肇事現場處理、調查、報告及鑑定資料之提供等事項。 三 外事組: 涉外案件筆錄之製作與翻譯及會場通譯事項。
  • 第 4 條
    本會置秘書、技正、組長、組員、技士、書記。
  • 第 5 條
    本會置會計員,由交通局派兼,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交通局派兼,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8 條
    本會每週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出席始得為之,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邀請有關機關或專業人員列席 提供意見。
  • 第 9 條
    本會聘(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 第 10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會擬定,報請臺北市政府交通 局核定;丙表由本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備查。
  •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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