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並規範參與臺北市(以下 簡稱本市) 080智慧型叫車轉接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及確保使 用本系統叫車乘客(尤其婦女)之搭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系統之服務範圍包括臺北市及臺北縣。
- 三、參與本系統者,以依法取得臺北市監理處(以下簡稱監理處)核准並領有北區電信監理 站核發之無線電臺執照之計程車無線電臺為限。
- 四、本市計程車無線電臺申請加入本系統,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計程車無線電臺所屬駕駛人名冊乙份。 (三)計程車無線電臺駕駛人與該電臺之契約書或切結書影本。
- 五、辦理本系統所需設置經費及運作維護費用,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六、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應以契約書(或切結書)規範下列事項,以管理簽約之 駕駛人與車輛: (一)督導簽約之駕駛人於營業時應穿著制服保持儀容整潔,不抽煙、不吃檳榔。 (二)督導簽約之駕駛人對其所有之車輛,非經監理機關核准,不得交予他人使用。 (三)嚴格管理簽約駕駛人之車輛,其品牌標應清晰,不得懸掛其他品牌車頂燈,禁止 加裝窗簾、黏貼不透明隔熱紙。 (四)督導所有車輛前座椅背應加掛隨車服務卡,並附公司名片及乘客意見回函,俾供 乘客索取。
- 七、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對於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查核有下列情形之 駕駛人,不得讓其參與本系統之派車服務。 (一)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刑確定者。 (二)曾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妨害風 化各罪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者。
- 八、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應依下列規定提報異動清冊: (一)駕駛人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內提報異動清冊二份分送警察局及監理處備查。 (二)車輛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內提報異動清冊二份,分送警察局及監理處備查。
- 九、有關本系統叫車轉接比例,由本局參考參與之計程車無線電臺及相關單位意見定之。
- 十、對於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簽約之駕駛人及車輛之查核,以攔檢方式,由臺北市 監警聯合稽查小組於執行計程車無線電檢查時,一併查核。 監理處應每月彙整前項查核結果,分送警察局、交通局及參與之計程車無線電臺。 本局應每月彙整計程車無線電臺之乘客申訴案件及乘客意見回函,分送警察局、監理處 及參與之計程車無線電臺。
- 十一、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如有違反本要點及汽車運輸業管理相關規定者,本局得 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降低轉接至該計程車無線電臺之叫車比例六個月以內之期間 。 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如有發生危害乘客搭車安全事件,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停止該計程車無線電臺一年以上之期間參與本系統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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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5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8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88)北市交三字第882201170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11點
(原名稱:臺北市計程車無線電臺參與○八○智慧叫車轉接系統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計程車無線電台參與○八○智慧型安全叫車轉接系統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