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獎勵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之優 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依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獎勵對象,以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汽車運輸同業職業公會 (以下簡稱公會)及各汽車運輸職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所屬會員之職業汽車駕駛人 為限。
- 三、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最近二年內在省市公路主管機關未曾當選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者。 (二)在同一服務單位,連續擔任駕駛人滿三年以上,且無不良紀錄者。但營業小客車 駕駛人,領有執業登記證連續三年以上者,得不受同一服務單位之限制。 (三)最近五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四)最近三年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五)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事蹟,足資表揚者。 合於前項規定之申請人超過獎勵名額時,以設籍本市之汽車運輸業及領有本市執業登記 證之職業汽車駕駛人為優先,擇優獎勵之。
- 四、汽車運輸業者應依前點第一項之規定自行選拔後向所屬之公會報名,或由職業汽車駕駛 人逕向所屬工會報名,經各公會及工會初審合格後,送交通局會同有關單位遴選之。
- 五、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遴選,由交通局邀集本府警察局、社會局、勞工局、新聞處、各 公會及工會,並邀請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組織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委員會(以下簡 稱遴選委員會),依年度計畫決定各車種駕駛人受獎名額,並就被推薦之駕駛人擇優遴 選之。 前項遴選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
- 六、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選拔及表揚程序如下: (一)每年七月起組織遴選委員會,決定選拔相關事宜。 (二)各公會及工會先行辦理初審,並依遴選委員會決議之截止日期,將合格人選送交 通局轉請有關單位查核其違規紀錄及前科。 (三)遴選委員會評定受獎名單,由交通局簽報市長核定後公布,並擇期表揚。
- 七、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每人發給獎狀一幀及獎金。 (二)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得另頒給「優」字榮譽標識。 (三)得依有關規定申請次年度社會公益團體提供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子女獎助學金 。 (四)每人發給本市公有停車場一百小時之小汽車停車計時票。 (五)免收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一人參觀本市市立動物園、兒童育樂中心(不含太 空劇場)、美術館、天文科學教育館(不含立體劇場、宇宙劇場)等之門票(優 待期間以自當選年之次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一年,並由交通局 發給憑證以資辨識)。
- 八、當選本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如經發現當選時未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條件 或該年在省市公路主管機關重複當選者,應予註銷本市當選資格,所發給之獎狀獎金等 財物並令其繳回。
- 九、經遴選表揚已領有「優」字榮譽標識之各屆優良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嗣後如受吊(扣) 銷、註銷駕駛執照之處分者,應公告註銷其資格,並令其繳回「優」字榮譽標識。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交通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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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3002
臺北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獎勵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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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7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88)府交三字第8803929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