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5-1001
全部
民國 87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7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61478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為收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費,以健全鑑定制度,提高鑑定品質, 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由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機 關)為之。
  • 第 3 條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每件收費新台幣三千元。
  • 第 4 條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費應隨案繳納,除誤繳或鑑定機關不受理或無法處理者外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 第 5 條
    鑑定機關所收取之費用,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