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塑造更具生機、趣味、多樣性之都市生活,重新賦予道 路更多元之使用功能,並彌補本市都市活動空間不足,開放本市市區部分道路路段舉辦 臨時性、足以豐富都市生活之活動。為有效引導及規範此類活動,特訂定本要點,本要 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 二、使用道路舉辦活動應具正當性,且足以增進本市都市生活,並除道路外,確無其他替代 地點或非使用道路無以表現其特點為限者,其容許種類如左列: (一)藝文、休閒或其他同質性之活動。 (二)宗教、民俗節慶活動。 (三)公益活動。 (四)其他經臺北市臨時使用道路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之活動。 前項活動不包含婚喪喜慶及集會遊行法所規範之活動等項目。
- 三、本市可提供申請之道路路段及時段由本府交通局評估規劃表列,提供申請者優先考量使 用,不在表列之道路路段,如確有必要,亦可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者不包含個人及政黨。
- 四、申請者擬使道路舉辦第二點規定之活動,除因特殊緊急情況,經本府核准者外,均應於 舉辦活動一個月前,以書面檢附申請書與使用道路計畫書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 發展局)提出申請,否則不予受理。 本府暨所屬機關舉辦活動,原則上以協調會代替申請,如協調過程有爭議之案件,應簽 報本府核定。
- 五、申請使用道路應檢附書件如下: (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者名稱、負責人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居 住地址及電話號碼。 2.道路使用範圍、面積及起迄時間。 3.活動目的、方式、預定參加人數。 4.活動車輛、物品名稱、數量及舉辦活動必要之設施。 (二)使用道路計畫書,應表明下列內容 1.活動目的、方式、項目、預定參加人數及起迄時間(含活動範圍圖)。 2.活動期間交通維護方案(含交通動線調整示意圖)。 3.須本府協調配合項目,包括警力支援、交通維護、醫療支援、垃圾清運、環境清 潔維護、安全秩序維護。 4.善後復原計畫(含環境清潔維護)。
- 六、考慮於道路舉辦活動所付出之社會成本,申請者應負擔費用如下列: (一)道路使用費與保證金,其金額依「各機關團體舉辦臨時活動使用臺北市道路收費 基準」核計。 (二)申請者在活動期間為維持秩序,應自行雇用保全人員或自組糾察隊或協調義交支 援,惟遇有妨害安寧秩序非警力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得申請警力支援。 (三)活動結束善後垃圾清理,申請者應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各區隊申請辦理臨時垃圾 代運手續。 (四)對於使用範圍內之花木及各項設施不得毀損及禁止設置固定之路障,並應負責賠 償復原,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抵,不足部分並得另行求償,剩餘部份皆無息退還。 (五)其他經申請必須負擔之費用。 前項第一款之道路使用費及保證金,申請者於申請案經本府核准後,應於使用前五日至 發展局繳費並領取使用道路許可證,始得使用場地,使用後二日內應負責善後回復原狀 。 活動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主辦者,不予收費,與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合辦之公益活動,經 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得酌予減免。
- 七、申請案如經核准後,未依核定時限舉辦活動,視同放棄;或於核准使用時間中途停止使 用,除保證金外,所繳納之使用費不予退還,如係不可歸責於申請者,經審議委員會核 准者,不在此限。
- 八、為辦理審查道路使用申請案件,本府得設置臺北市臨時使用道路審議委員會,其設置要 點另定之。
- 九、申請者於活動期間,應對活動行為及安全負全責,並不得使用製造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 安寧之相關設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立即停止其使用。若違反其他法令,得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之。 (一)違反原核准使用計畫。 (二)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足以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破壞公物,經 勸導改善而不聽從。 (三)因自然災變、空襲或其他意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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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3002
各機關團體舉辦臨時活動使用臺北市道路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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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6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86)府都四字第8609205000號函訂頒;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