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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3-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3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3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83)北市交停字第09762號函訂頒
  • 一、本標租標的物屬本市本都市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都市計畫編號:○○○○)其名稱 、用地坐落、面積、權屬及有關施工標準,詳如附件。
  • 二、標的物須依本須知所提供之施工標準施工,除工程費由得標者負擔外,並需按契約約定 繳交租金及履約保證金。租期屆滿無續租情事時,應無條件將標的物依現況交由臺北市 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停管處)接管後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
  • 三、標租資格:依法得經營停車場業務之商號或公司。
  • 四、投標方法: (一)投標者於公告期限內向標租公告指定之地點洽購標單、標租須知、契約草案、投 標信封、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平面圖及施工標準各一份。 (二)投標者應自行瞭解用地現況據以投標;得標者在執行本投資案遭遇困難或估計成 本發生錯誤,均由得標者自行負責,不得異議。 (三)投標應注意事項: 1.本標租採通訊投標,以掛號郵寄,於開標前寄達停管處(以停管處收件日期時 間為準),投標者應預估郵遞時間,如有延誤,自行負責。 2.每封限寄標單一份。 3.投標者應使用規定投標信封及標單,以毛筆、原子筆或鋼筆(不得使用鉛筆, 如有塗改應加蓋商號或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正楷填寫,並將押標金收據第一 聯正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公司執照影本、商號或公司及負責人印鑑證明 ,妥為裝入投標內封裡(請注意封套上之說明),加蓋騎縫章(商號或公及負 責人印鑑章),書寫齊全,再封入外封套封妥,外封套僅書寫收件者地址及名 稱,不得書寫寄件人地址、商號或公司及負責人名稱或加蓋任何印章,否則視 同無效標。 (四)一經付郵之標函,投標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更改、作廢或無效。 (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 1.經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停止投標權利者。 2.本公告日前二年內曾申請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獲選投資,而未於規定期限 內簽訂契約者。 3.與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有法律糾紛尚未結案或糾葛未清者。 4.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
  • 五、押標金:金額詳公告。 (一)投標者應在投寄標函前,逕向臺北銀行或其分行繳納押標金,其收據第一聯連同 投標文件依標函封套封面說明分別裝入標函內以掛號寄送停管處。收據須註明標 的物名稱。 (二)得標者於得標後,向停管處出納人員領收據,於契約簽訂並繳交履約保證金後, 由停管處在銀行收據第一聯加蓋印章並收回收據後,向繳款銀行無息領回。 (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押標金不予返還,並停止得標者於二年內申請獎勵民間投資 興建停車場及標租興建公共平面停車場之權利。 1.得標而自行放棄者。 2.未於規定期限內簽訂契約者。 (四)未得標者所繳之押標金,於開標當日由停管處在押標金收據聯加蓋印章後,由投 標者自行持向繳款銀行無息領回。
  • 六、開標及時間: (一)開標時間:詳公告。 (二)開標時有一家以上符合投標規定者,即可開標。 (三)開標時投標者應攜帶商號或公司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章(應與標單所附印 鑑證明相同,如委託代理人,應出具委託書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場登 記後參加。否則喪失比價權。 (四)開標時投標者得當眾檢查各自所投寄之標函有無被人拆開痕跡。 (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投之標單無效: 1.證件不齊者。 2.投標之標封無封口、破損或封口處未加蓋商號或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者。 3.無押標金收據聯、押標金不足或不合規定者。 4.填用非停管處發給之標單或標函者。 5.標單塗改未加蓋商號、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者。 6.投標信封未填標號或標號塗改挖補者。 7.投標時不用掛號郵寄者或不使用規定標函者。 8.未依本須知四之(三)規定辦理者。 (六)標租金為三年租金總額,以標價高出底價最高者標,其底價詳公告。 (七)如二家以上最高標價相同時,由該相同者填單比價,比價金額應高於其所投標之 金額,以比價金額最高者得標;如投最高標者未在場比價者,視為棄權。
  • 七、辦理訂約、租金繳納及續租手續: (一)訂約: 得標者應於得標日起十五日內(不含例假日),攜帶商號、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 (應與標單所附印鑑證明相同)至停管處辦理訂約手續,逾期以棄權論,所繳押 標金不予返還。 (二)租金繳納及履約保證金: 得標者應於契約簽訂同時繳交履約保證金及第一期租金,並會同停管處辦理契約 公證,法院公證費由得標者負擔。 (三)本標的物租賃期間為三年,租賃關係於租期屆滿時消滅,不另通知。得標者不得 主張不定期租賃,或要求任何補償。 (四)得標者於承租期間經營良好且無違約情事者,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得申請續租, 經停管處審酌後,得同意續租乙次,租期最長以三年為限。
  • 八、施工: (一)得標者須依本須知所提供之施工標準施工,工程費由得標者負擔。 (二)得標者應於契約簽訂之日起二個月內開工,除須自行辦理施工鑑界外,應將停車 場規劃圖及承造工程廠商、工地負責人簡歷及開、竣工日期函送停管處核備,得 標者並應於每月底將工程實際及預定進度向停管處報備,停管處得隨時派員到現 場查核督導,如因故停工亦應事先報備。 (三)工程無故停工逾三個月或未能於竣工日期完工者,除依契約約定解除契約外,已 繳之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其已完成之停車場設備應無條件交由停管處接管,得 標者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有特殊理由報經停管處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惟延長期間累計不得逾六個月,逾期解除契約,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 (四)停車場之興建,應作整體性之規劃,並以一次開闢為原則,有關停車場規劃,停 管處有權修改。 (五)停車場附屬設施設置原則: 1.票亭:面積不超過四平方公尺。 2.圍籬:以鋼管護欄為原則。
  • 九、本須知如有疑義時,其解釋權僅屬於停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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