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受理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應依「廣告物管理辦法」、「臺北市廣告物管理細則」及本 作業規定辦理。
- 三、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其尺寸、重量等規範,如附件一。車頂廣告看板不得裝置聲音 及變換廣告畫面設備,其燈光及廣告物不得流動閃爍,看板燈管(泡)一律採隱藏式不 得外露或以投射照明。
- 四、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採型式認證方式辦理,廣告業者組裝車頂廣告看板應送財團法 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以下簡稱車測中心)實施型式審驗,有關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 板檢測項目與標準、型式審驗作業流程及型式認證制度作業流程,如附件一、二、三。
- 五、計程中設置車頂廣告看板經車測中心型式認證合格者,應以其核發之標識黏貼於廣告看 板上。配合廣告業者申請之車頂廣告看板數量由車測中心核發標識,並據以辦理「產品 一致性抽測」。
- 六、計程車車頂廣告看板之製作、安裝、拆裝、移裝應由具廣告業公會會員之廣告業者為之 。
- 七、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廣告業者因「完成工作之危險」致第三人身體受傷亡或財物 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廣告業者安裝車頂廣告看板應投保「產品公共意外責任險」, 其投保金額基準如附件四,並應於保險到期前一個月內辦理續保手續。
- 八、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以經本市監理處依「臺北市輔導計程車設置服務品牌作業要 點」核准具服務品牌之計程車為限。
- 九、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之拆、裝,應向本市監理處辦理變更檢驗登記。除依據「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外,尚需檢具左列證明文件: (一)廣告業公會會員證明影本,並加蓋廣告業者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 (二)車測中心檢測合格型式審驗報告書影本,並加蓋廣告業者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 。 (三)有效期限內之產品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應註記車牌號碼),並加蓋廣告業 者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 (四)經核准服務品牌計程車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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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2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92)府交三字第09204812400號函廢止;並溯自92年10月17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