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1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1年11月18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二字第09134238400號函修正發布第3、7點條文;並自91年11月20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汽車設置車廂 外廣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公共汽車,係指參加本市聯營公車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及設籍本市之公路 汽車客運業所屬公共汽車。
  • 三、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除依廣告物管理辦法、臺北市廣告物管理暫行管理規則及有 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 四、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應由汽車客運業者檢具廣告之申請書,註明設置位置、車牌 號碼、廣告內容等相關資料向本局申請辦理。
  • 五、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之文字、圖畫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妨礙善良風俗者。 (二)歪曲事實或虛偽宣傳者。 (三)廣告菸酒者。 (四)其他違反法令規定者。
  • 六、車廂外廣告之設置方式以張貼、漆繪為限,並不得加掛任何物品、變更車身原有結構或 妨礙安全門之開啟。
  • 七、車身兩側車窗玻璃得以可透視色紙或隔熱紙方式設置廣告物。但不得設置於車廂外正面 、駕駛座兩側車窗玻璃上,另兩側車窗上之廣告物應另各保留二處不得張貼。主管機關 審查前項廣告物許可時,得就廣告物之透視性邀集相關單位辦理現場會勘。 第一項廣告物之設置,不得影響行車安全或有妨礙車上及候車乘客之視線,且不得違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加漆標識之規定。
  • 八、各公車單位應保留車輛數百分之二十之車外後側廣告版面,提供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作 為政令宣導及該汽車客運業者營運促銷之用,其設置方式比照六之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