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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7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87)北市交秘字第8724954200號函訂頒全文4點
  • 一、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便利民眾申請使用松德大樓大禮堂,以增加 經管松德大樓使用效益,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處松德大樓大禮堂除優先供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使用外,凡民眾舉辦不違 反法令及公序良俗之活動,均可申請使用,但具營利性質、選舉造勢及婚喪喜慶宴會等 活動除外。
  • 三、使用本處松德大樓大禮堂之申請手續及管理事項如下: (一)於使用十日前,向本處秘書室提出申請,經核定並繳納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代 辦清潔費後,始得使用(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代辦清潔費金額如附表) (二)使用人於使用後自行清潔場地並經本處檢查合格者,代辦清潔費予以全數無息退 還。 (三)使用後經本處檢查認定場地備無遭受損壞時,保證金予以全數無息退還;如有遭 致毀損,使用人應照價賠償。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即予終止使用,必要時通知有關機 關依法處理,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並得沒收保證金及請求損害賠償: 1.有違反法令行為者。 2.有營業行為者。 3.有安全顧慮者。 4.活動內容變更或轉讓他人使用未經本處同意者。 5.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6.妨害公務者。 7.蓄意破壞公物者。 8.其他不法行為。 (五)申請時得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辦理,並於核准通知繳費時補送申請書 等文件。
  • 四、本使用管理須知及場地使用費、保證金、代辦清潔費之訂定與調整,於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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