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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09731625800號令發布廢止
  •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聯合開發基地範圍內土地 所有權人自辦基本設計之途徑,俾助於縮短聯合開發時程,於未來地主自行投資時,其 開發方向得順利與開發計畫銜接整合,加速聯合開發案之推動,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人資格 (一)本府原已評選並核定為聯合開發基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二)依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聯合開發申請須知規定申請,經本府核定列入聯合開 發基地範圍內,且其申請範圍得與前項基地合併為同一建築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 。
  • 三、申請期限 應於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委託辦理基本設計及聯合開發計畫簽約前提出申 請。
  • 四、費用負擔 自辦聯合開發基本設計及計畫研擬費用,應均由申請人負擔。
  • 五、申請文件 凡符合申請人資格者,得檢附左列文件,委任代理人一人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申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清冊(格式如附件二)。 (二)聯合開發基地範圍內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或共有人過半數及其 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土地所有權人之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三)及身分證影本, 最近一個月內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全份。 (三)受託人之身分證影本、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工作計畫及作業預定時程表。
  • 六、辦理方式 (一)聯合開發基本設計之作業程序包括初步設計階段(含開發構想)及基本設計階段 ,各階段辦理之時間及內容如附件四。 (二)初步設計階段(含開發構想)經本局確定後,即據以進行基本設計階段。 (三)基本設計階段經本局確定後,即進行研擬聯合開發計畫,聯合開發計畫之撰擬, 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以下簡稱聯合開發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包 括計畫範圍、現況分析、開發計畫、開發計畫對鄰近地區影響之評估、經營管理 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聯合開發計畫之審查原則及流程如附件五。 (五)如不依本局規定期限辦理,視同放棄聯合開發,因而造成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
  • 七、審查程序 (一)申請自辦基本設計之審查:(流程圖如附件六) 1.初審:本局收件後,即交由本局第五處查對,申請文件如有不齊、模糊不清或錯 誤者,由本局詳為列舉,並於收件後十四日內(不含假日)以掛號郵寄通知,並 連同原件退還申請人。如所送文件齊全無誤,即審查申請文件內容並簽註具體意 見後,進行複審。 2.複審:由本局聯合開發審查小組審查後簽報局長核定。 3.函復:依審查核定結果,未獲同意之申請案件,即由本局敘明理由並檢還原申請 文件回復之;獲准自辦之申請案件,即函知申請人續辦初步設計及基本設計階段 之送審事宜。 (二)初步設計及基本設計之審查:(流程圖如附件七) 1.初步設計階段: (1)初審:本局收件後,即交由本局第五處查對初步設計圖說及文件(形式要件) ,如有不齊,模糊不清或錯誤者,由本局詳為列舉,並於收件後二十日內(不 含假日)以掛號郵寄通知,並連同原件退還申請人。如所送圖說及文件齊全無 誤,即審查其內容並簽註具體意見後,進行複審。 (2)複審:由本局聯合開發審查小組審查後簽報局長核定。 (3)函復:依審查核定結果,未獲同意之案件,即由本局敘明理由並檢還原件回復 之;獲同意之案件,即函知申請人續辦基本設計階段之送審事宜。 2.基本設計階段: (1)初審:如初步設計階段之初審。 (2)複審:由本局有關單位審查後簽報局長核定。 (3)函覆:依審查核定結果,未獲同意之案件,即由本局敘明理由並檢還原件回復 之;獲同意之案件,即函知申請人送聯合開發計畫。
  • 八、獎勵規定 申請人得依聯合開發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之獎勵規定,於基本設 計內配合辦理,申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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