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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捷秘字第09630117600號令發布廢止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美化大眾捷運系統工地並提供政令宣導及設置公益性廣 告,特訂定本須知。
  • 二、廣告一律以規格尺寸畫面設置於本市大眾捷運系統施工圍籬外側,其揭出場所、位置及 期間由本府捷運工程局指定並公告之。
  • 三、廣告不得高出圍籬上限,揭出面自圍籬凸出部分不得超過五公分,板面邊緣應作安全處 理。
  • 四、廣告規格為高二公尺,寬五公尺。
  • 五、廣告內容、色彩及角度,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設置: (一)涉及政治性者。 (二)有礙捷運工程施工者。 (三)有礙交通安全者。 (四)有礙觀瞻或發生危險之虞者。 (五)有礙風化或擾亂公共秩序者。 (六)廣告內容未經本府核准者。
  • 六、政府有關機關辦理政令宣導或民間申請設置公益性廣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廣告結構 物圖說五份及廣告內容向捷運工程局提出申請,經捷運工程局會同警察局審查核准後始 得揭示,其廣告內容變更時亦同。
  • 七、廣告揭出期間之廣告清潔維護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期限屆滿時並由申請單位負責將該 項廣告物拆除,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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