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1003
全部
民國 82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2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46564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立療養院(以下簡稱本院)置院長,綜理院務,並指導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院長,襄理院務。
  • 第 3 條
    本院設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 成人精神科:成人精神科病人之診療、心理衛生指導、臨床教學及研究 等事項。 二 成癮防治科:成癮防治科病人之診療、心理衛生指導、臨床教學及研究 等事項。 三 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兒童與青少年精神科病人之診療、心理衛生指導、 臨床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四 神經科:神經科病人之診療及研究等事項。 五 內科:一般內科與精神、神經科病人之內科系病變診療、衛生指導及研 究等事項。 六 社區精神科:健康檢查、社區心理衛生、心理疾病之早期發現、預防、 治療後之追蹤與心理衛生教育之推行、指導、研究及精神 醫療網計畫之推動、執行等事項。 七 急診科:精神疾病病人之急診治療處置及指揮監督急診值班醫師與各有 關單位聯絡等事項。 八 實驗診斷科:各科病人臨床檢驗、放射線診斷、心電圖、腦波等檢查及 研究等事項。 九 復健科:各科病人之職能治療、物理治療、語言治療及臨床教學研究等 事項。 十 護理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病房環境衛生之監督、敷料之消毒與 供應、臨床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一 藥劑科:藥品調製、針劑配發、藥品檢驗、保管、統計及研究等事項 。 十二 臨床心理科:病人心理診斷、心理治療、心理衛生諮詢、臨床教學及 研究等事項。 十三 社會服務室:精神疾病病人社區心理復健、家庭輔導與治療、社會資 源運用、臨床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四 營養室:住院病人之膳食營養調配、管理及研究等事項。 十五 病歷室:門診及住院病人病歷之填製、整理、管理、疾病分類統計及 研究等事項。 十六 衛生教育室:對民眾及病人衛生教育計畫之擬訂、宣導、教材之製作 、公共衛生教育之推展等事項。 十七 資訊室:系統分析與規劃、程式設計、操作與維護設備之管理、電腦 硬軟體、各項醫療與管理資訊之提供及辦公室自動化之推動 等事項。 十八 住院室:病人住、出院資料管理、醫療特約簽訂及醫療費用處理等事 項。 十九 秘書室:綜理醫學工程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出納、財產管理、採購 保管、衛材供應管理、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庶務、研考及 不屬其他科、室之事務。 二十 勞工安全衛生室: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健康檢查及督導職業 災害調查統計等事項。
  • 第 4 條
    本院置顧問醫師、秘書、技正、科主任、室主任、科副主任、主治醫師、住 院總醫師、住院醫師、醫用放射線技術師、醫事檢驗師、藥師、臨床心理師 、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營養師、分析師、設計師、衛生教育指導員、 護理督導員、護理長、護理師、公共衛生護士、護士、技士、病歷管理員、 社會服務員、股長、技佐、科員、辦事員、護理佐理員、雇員。
  • 第 5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雇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 第 6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 第 7 條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雇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本院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專家若干人為顧問或特約醫師。
  • 第 10 條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院長。 二 副院長。 三 顧問醫師。 四 秘書。 五 科主任。 六 室主任。 前項院務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 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衛生 局核定;丙表由本院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