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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1006
全部
民國 82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2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45636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立婦幼綜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置院長,承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之 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襄理院務。
  • 第 3 條
    本院設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 婦科:婦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臨床處理、手術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 項。 二 產科:產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臨床處理、手術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 項。 三 新生兒科:新生兒及早產兒臨床處理、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四 小兒科:小兒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臨床處理、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五 內科: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臨床處理、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六 外科: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臨床處理、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七 眼科:眼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臨床處理、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八 耳鼻喉科:耳鼻喉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臨床處理、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 九 兒童心智科:兒童心智、神經精神有關之門診及住院病人臨床處理、衛 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 牙科:孕婦、兒童牙科門診、臨床處理、口腔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一 放射線科:暗室顯定片、藥品調配、各種X光儀器管理運用與各科病 人放射線診斷及研究等事項。 十二 臨床病理科:各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臨床實驗、檢驗診斷及研究等事項 。 十三 解剖病理科:各科病理檢驗及研究等事項。 十四 麻醉科:各科手術麻醉及研究等事項。 十五 家庭醫學科:家庭醫學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追蹤、保健 與門診、住院病人之健康檢查及不屬其他科、室之社區 公共衛生教育及研究等事項。 十六 急診科:急診病人之診斷、治療及指揮監督各科急診值班醫師與各有 關機關聯絡等事項。 十七 優生保健科:全市優生保健、婦幼保健、生育調節、遺傳諮詢之策劃 、推廣及評價等事項。 十八 藥劑科: (一)處方之稽核及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儲存、保管、供應及 調劑。 (二)藥物安全之諮詢及研究。 (三)臨床藥學之服務及研究。 (四)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等事項。 十九 護理科:病人護理、病房管理、敷料消毒、供應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 營養室:醫院營養工作之計畫、指導與實施,包括病人之膳食、營養 調配、營養諮詢、管理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一 病歷室:門診掛號、病歷管理、病歷卡填發、疾病分類、生命統計 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二 住院室:病人住(出)院之管理、醫藥費用之結算、記帳、造報、 請款等事項。 二十三 社會服務室:醫療社會服務、貧病救助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二十四 秘書室:印信典守、文書檔案、研考、庶務、採購財務管理、出納 、修繕養護、氣體鍋爐、醫療器材、機電氣設備之維護、 管理、環境清潔、工友、警衛管理及不屬其他他科、室等 事項。 二十五 勞工安全衛生室: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健康檢查及督導職業 災害調查統計等事項。
  • 第 4 條
    本院置顧問醫師、秘書、科主任、室主任、科副主任、技正、主治醫師、住 院總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用放射線技術師、護理督導員、護理長、 護理師、營養師、衛生教育指導員、公共衛生護士、護士、助產士、技士、 技佐、技術員、社會服務員、病歷管理員、科員、辦事員、護理佐理員、僱 員。
  • 第 5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佐理員、雇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 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雇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本院得依臺北市立衛生醫療機構顧問及特約醫師遴聘辦法之規定,聘請專家 為法律顧問、醫院管理顧問及特約醫師。
  • 第 10 條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開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院長。 二 副院長。 三 秘書。 四 科主任。 五 室主任。 前項院務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 席或參加。
  • 第 11 條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本院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衛生 局核定;丙表由本院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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