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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1009
全部
民國 93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3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127283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立中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置院長,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二人襄理院務。
  • 第 3 條
    本院視實際需要與設備狀況,得設部、科、室、股,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內科系醫療部:綜理內科系統各科醫療服務、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 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一般內科:一般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教學研究等事項。 (二)消化系內科:消化系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 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三)胸腔內科:胸腔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教學研究等事項。 (四)腎臟內科:腎臟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教學研究等事項。 (五)過敏免疫風濕科:過敏免疫風濕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 、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六)老人醫學科:老人醫學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 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七)神經內科:神經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教學研究等事項。 (八)心臟血管內科:心臟血管內科及小兒心臟血管病住院及門診病人 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九)家庭醫學科:家庭醫學科病人之門診、治療、診斷、追蹤、衛生 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並兼辦健康檢查等有關業 務。 (十)小兒科:小兒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婦嬰衛生指導及 教學研究等事項。 (十一)復健科:復健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及物理、職能、 心理、語言、作業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 (十二)皮膚科:皮膚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教 學研究等事項。 (十三)精神科:精神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教 學研究等事項。 二 外科系醫療部:綜理外科系統各科醫療服務、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 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一般外科:一般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教學研究等事項。 (二)消化系外科:消化系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 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三)整形外科:整形外科門診與住院病人及燒燙傷病人之診斷、治療 、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四)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 斷、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五)神經外科:神經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教學研究等事項。 (六)骨科:骨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 等事項。 (七)泌尿科:泌尿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 研究等事項。 (八)婦產科:婦產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接生、婦產衛生 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九)耳鼻喉科:耳鼻喉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教學研究等事項。 (十)眼科:眼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 等事項。 (十一)麻醉科:有關各科手術麻醉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三 醫療技術部:綜理輔助醫療技術系統之檢查、診斷、醫療行政管理、教 學訓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放射線診斷科:各種放射線檢查診斷、輻射安全防護管理及教學 研究等事項。 (二)放射線腫瘤科:腫瘤病患之放射線及同位元素治療、追蹤、放射 物理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三)核子醫學科:放射線免疫分析、造影檢查、同位素診斷、治療、 保健物理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四)檢驗醫學科:各科門、急診及住院病人臨床實驗、檢驗、診斷及 教學研究等事項。 (五)解剖病理科:細胞學檢查、活體組織切片與冰凍切片檢查、診斷 、屍體解剖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四 社區醫學科:社區民眾之醫療保健服務、健康管理、衛生指導及教學研 究等事項。 五 急診科:急診病人之診斷、治療、暫留觀察、轉院運送及緊急災難之處 理與協調聯絡等事項。 六 牙科:牙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口腔外科手術、義齒鑲補、 口腔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七 中醫科:中醫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 事項。 八 護理科:門、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實習護理學生之指導、護理行政 管理、品質管制、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九 藥劑科: (一)處方之稽核及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儲存、保管、供應及調 劑。 (二)藥物安全之諮詢及研究。 (三)臨床藥學之服務及研究。 (四)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等事項。 十 營養科:醫院營養工作之計劃、指導與實施,包括病人之膳食、營養調 配、營養諮詢、管理及研究等事項。 十一 社會服務室:病人之社會問題診斷、解決、治療、出院輔導及社會救 助等醫務社會服務事項。 十二 衛生教育室:對民眾及病人衛生教育之擬訂宣導、教材之製作、公共 衛生教育推展等事項。 十三 病歷室:有關門、急診及住院病人病歷之填製、整理、保管、審查、 疾病分類統計等事項。 十四 住院室:門、急診、掛號、批價、病人住、出院事務與帳務處理、醫 療費用之記帳、造報與請款及財物管理等事項。 十五 企劃室:企劃、研考、專案管理、教育訓練與交流合作計劃、圖書與 教材製作管理、統計表報管制、規章制度研擬、議事策劃及 各種委員會管理等事項。 十六 資訊室:電腦設備規劃購置、資訊系統之規劃、研究發展、維護、資 料管制、電腦相關訓練及相關資料、資訊統計分析等事項。 十七 勞工安全衛生室:防止職業災害、醫院感染控制、勞工安全衛生教育 、健康管理等管理事項。 十八 秘書室:分設下列二股: (一)工務股:醫學工程、修繕養護、污染防治工程、空調水電機械 管理及環境清潔管理等事項。 (二)總務股:文書與檔案管理、印信典守、出納、庶務、衛材消毒 、採購供應與庫存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 之事項。
  • 第 4 條
    本院置秘書、部主任、科主任、室主任、科副主任、醫師、中醫師、牙醫師 、護理長、股長、醫事檢驗師、藥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 師、營養師、護理師、語言治療師、臨床心理師、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 、技士、科員、社會服務員、衛生教育指導員、病歷管理員、藥劑生、醫事 放射士、護士、技佐、技術員、辦事員、書記。前項部主任、科主任、室主 任(內二人)、科副主任、股長(內十三人)、護理長由相當職務(或級別 之醫事)人員兼任。
  • 第 5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 第 7 條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本院得依臺北市立衛生醫療機構顧問及特約醫師遴聘辦法之規定,聘請專家 為顧問或特約醫師。
  • 第 10 條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院長。 二 副院長。 三 秘書。 四 各部、科、室主任。 前項院務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 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衛生 局核定;丙表由本院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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