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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1010
全部
民國 93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3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127283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立仁愛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置院長,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二人,襄理院務。
  • 第 3 條
    本院視實際需要與設備狀況,得設部、科、室、股,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內科系醫療部:綜理內科系統各科醫療服務、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 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一般內科:免疫風濕科、感染科等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 、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二)消化系內科:消化系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 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三)心臟血管內科:心臟血管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 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四)胸腔內科:胸腔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教學研究等事項。 (五)腎臟內科:腎臟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教學研究等事項。 (六)血液腫瘤科:血液腫瘤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 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七)家庭醫學科:老人醫學、職業病醫學、預防醫學,家庭醫學科門 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追蹤、繼續性居家照護 、健康檢查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八)內分泌及新陳代謝科:內分泌及新陳代謝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 斷、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二 神經內科:神經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研 究等事項。 三 精神科:精神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 事項。 四 社區醫學科:社區醫學診斷、社區醫學治療、社區預防保健及接辦衛生 所門診醫療業務等事項。 五 皮膚科:皮膚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 事項。 六 小兒科:小兒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幼兒衛生指導及教學研 究等事項。 七 外科系醫療部:綜理外科系統各科醫療服務、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 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一般外科:含乳腺甲狀腺外科、小兒外科等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 斷、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二)消化系外科:大腸直腸外科、上下消化道及肝膽胰外科門診及住 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 (三)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胸腔外科及心臟血管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 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 項。 (四)神經外科:神經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教學研究等事項。 (五)骨科:骨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 等事項。 (六)整形外科:整形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與燒燙傷病人之診斷、治療 、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八 泌尿科:泌尿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 事項。 九 眼科:眼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 十 耳鼻喉科:耳鼻喉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研 究等事項。 十一 婦產科:婦產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接生、婦產衛生、家 庭計畫與優生保健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十二 麻醉科:各外科手術麻醉、疼痛門診治療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十三 急診科:急診病人之診斷、治療、暫留觀察、轉院運送及緊急災難之 處理與協調聯絡等事項。 十四 牙科:牙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口腔外科手術、義齒鑲補 、口腔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十五 中醫科:中醫科慢性病、過敏性、疼痛症之診療、臨床教學研究等事 項。 十六 醫療技術部:綜理各輔助醫療技術系統之檢查、診斷、治療、行政管 理、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解剖病理科:細胞學檢查、活體組織切片與冰凍切片檢查、診 斷、屍體解剖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二)檢驗醫學科:分設生化股、微生物股、血液股、一般鏡檢股、 血清免疫股、急診檢驗股等六股。綜理各科門、 急診及住院病人臨床實驗、檢驗、診斷及教學研 究等事項。 (三)核子醫學科:放射線免疫分析、造影檢查、同位素診斷治療、 保健物理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四)放射線診斷科:分設一般攝影股、特殊攝影股、急診攝影股及 住院病房股等四股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1.電腦斷層攝影檢查診斷。 2.一般普通急診攝影、輻射防護檢查。 3.一般門診、健檢、體檢攝影。 4.一般X光廢水、電解沉澱處理、企劃教學研究。 (五)放射線腫瘤科:腫瘤病人之放射線及同位元素治療、追蹤、放 射物理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十七 復健科:復健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與物理、職能、語言、作業等 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十八 藥劑科:分設調劑製劑股、臨床藥學股、藥品管理股、中藥股等四股 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處方之稽核及藥品之鑑定、驗收、保管、供應及調劑。 (二)藥物安全之諮詢及研究。 (三)臨床藥學之服務及研究。 (四)依法律由藥師執行之業務等事項。 十九 護理科:門、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與衛生教育、實習護理學生之指 導、護理行政管理、品質管制、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 二十 營養科:醫院營養工作之計畫、指導與實施,包括病人之膳食、營養 調配、營養諮詢、管理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一 秘書室:分設二股辦事,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務股:醫學工程、修繕養護、污染防治工程、空調水電機 械管理及環境清潔管理等事項。 (二)總務股:文書與檔案管理、印信典守、出納、庶務、衛材消 毒、採購供應與庫存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其他科 室之事項。 二十二 企劃室:企劃、研考、專案管理、教育訓練與交流合作計畫、資訊 管理、圖書與教材製作管理、統計表報管制、規章制度研 擬、議事策劃及各種委員會管理等事項。 二十三 勞工安全衛生室:防止職業災害、醫院感染控制、勞工安全衛生教 育、健康管理等管理事項。 二十四 資訊室:資訊系統之策劃、督導、審查、管理,業務自動化之設計 、推動及資訊化各種硬體、軟體之租購、維護與使用技術 之諮詢開發。 二十五 住院室:分設下列各股: (一)綜合業務股:門、急診掛號、批價、住、出院登錄收費、床 位管理等事項。 (二)費用申報股:門、急診住院帳務審核、申報、申複、爭議等 管理事項。 二十六 病歷室:有關門、急診及住院病人病歷之填製、整理、保管、審查 、疾病分類統計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七 社會服務室:病人之社會問題診斷、解決、治療、出院輔導及社會 救助等醫務社會服務事項。 二十八 衛生教育室:醫院之衛生教育業務之推動與研究發展。
  • 第 4 條
    本院置秘書、部主任、科主任、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室主任、科副主任 、股長、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藥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 師、護理師、語言治療師、醫用物理師、臨床心理師、護理長、分析師、技 士、科員、社會服務員、衛生教育指導員、設計師、管理師、病歷管理員、 護士、技術員、辦員、書記。 前項部主任、科主任、室主任(內一人)、科副主任、股長(內十四人)、 護理長由相當職務(或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 第 5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 第 7 條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訂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本院得依臺北市立衛生醫療機構顧問及特約醫師遴聘辦法之規定,聘請專家 為顧問或特約醫師。
  • 第 10 條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院長。 二 副院長。 三 秘書。 四 各部、科、室主任。 前項院務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 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衛生 局核定;丙表由本院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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