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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1011
全部
民國 93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3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127283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立和平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置院長,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二人襄理院務。
  • 第 3 條
    本院視實際需要與設備狀況,得設部、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內科系醫療部:綜理內科系統各科醫療服務、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 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一般內科:一般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二)消化系內科:消化系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 導及研究等事項。 (三)胸腔內科:胸腔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四)腎臟內科:腎臟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五)心臟血管內科:心臟血管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 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六)神經內科:神經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七)皮膚科:皮膚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 等事項。 (八)精神科:精神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 等事項。 (九)復健科:復健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及物理、職能、心 理、語言作業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小兒科:小兒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婦嬰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十一)家庭醫學科:家庭醫學科病人之診斷、治療、追蹤、保健與門 診健康檢查、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二)新陳代謝科:新陳代謝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二 外科系醫療部:綜理外科系統各科醫療服務、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 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外科:一般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二)消化系外科:消化系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 導及研究等事項。 (三)整形外科:整形外科門診與住院病人及燒燙傷病人之診斷、治療 、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四)神經外科:神經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五)骨科:骨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 項。 (六)泌尿科:泌尿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 等事項。 (七)耳鼻喉科:耳鼻喉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八)眼科:眼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 項。 (九)麻醉科:有關各科手術麻醉及研究等事項。 (十)婦產科:婦產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接生、婦產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三 急診科:急診病人之診斷、治療及指揮監督各科急診值班醫師與各有關 機關聯絡等事項。 四 牙科:牙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義齒鑲補、衛生指導及研究 等事項。 五 社區醫學科:社區醫學有關之公共衛生、家戶健康管理、基層門診醫療 、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六 中醫科:中醫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 七 醫療技術部:綜理各輔助醫療技術系統之檢查、診斷、治療、行政管理 及教學訓練研究發展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放射線診斷科:放射線及影像檢查診斷、儀器管理運用及研究等 事項。 (二)核子醫學科:放射免疫分析、核子攝影檢查、同位素診斷治療及 研究等事項。 (三)檢驗醫學科:各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臨床實驗、檢驗、診斷及研究 等事項。 (四)解剖病理科:有關各科病理檢驗及研究等事項。 八 藥劑科: (一)處方之稽核及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儲存、保管、供應及調 劑。 (二)藥物安全之諮詢及研究。 (三)臨床藥學之服務及研究。 (四)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等事項。 九 護理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實習護理學生之指導、病房環境衛生 之監督、敷料之消毒與供應及護理業務之研究等事項。 十 營養科:住院病患之膳食、營養調配、管理及研究等事項。 十一 衛生教育室:病人臨床及公共衛生教育及研究等事項。 十二 資訊室:醫療資訊系統之規劃、應用開發、管理及研究等事項。 十三 病歷室:有關門診及住院病人病歷之填製、整理、保管、疾病分類統 計及研究等事項。 十四 住院室:病患住、出院之管理、各項醫藥費用之記帳、造報、請款等 事項。 十五 企劃室:企劃、研考、專案管理、教育訓練與交流合作計畫、圖書管 理、統計表報管制、規章制度研擬、議事策劃及各種委員會 管理等事項。 十六 社會服務室:醫療社工服務、貧病救助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十七 勞工安全衛生室: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等事項。 十八 秘書室:醫療法律、印信典守、文書、檔案、庶務、採購、財物管理 、出納、修繕維護、環境清潔、廢水處理、工友管理及不屬 其他科、室之業務等事項。
  • 第 4 條
    本院置秘書、部主任、科主任、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室主任、科副主任 、技正、股長、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藥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 、營養師、護理師、語言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護理長、分析師、管理師、 技士、科員、社會服務員、衛生教育指導員、病歷管理員、護士、技佐、辦 事員及書記。前項部主任、科主任、室主任(內一人)、科副主任、股長( 內十人)及護理長由相當職務(或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 第 5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事項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本院得依臺北市立衛生醫療機構顧問及特約醫師遴聘辦法之規定,聘請專家 為顧問或特約醫師。
  • 第 10 條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院長。 二 副院長。 三 秘書。 四 各部、科、室主任。 前項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 席或參加。
  • 第 11 條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衛生 局核定;丙表由本院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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