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本市各醫療機構管理,合理分布 醫療資源,提高醫療服務品質,保障病患權益,增進國民健康,特依醫療法 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設置「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訂定本規程。
- 第 2 條本會職權如左: 一 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 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 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 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 第 3 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二至二十人,由局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 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派)兼任,其任期均為一年。 前項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擔任。
- 第 4 條本會分設醫療設施、收費標準、醫事鑑定三小組,各置小組召集人一人,委 員六至十人,由局長就本會委員中遴兼,承主任委員之命,分別審議有關事 項。
- 第 5 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三人,處理本會業務,由局長就本局職員中派兼 。
- 第 6 條本會或小組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 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
- 第 7 條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小組召集人、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 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費。
- 第 8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