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立中醫醫院(以下簡稱本院),掌理市民中醫及西醫結合之傷病診治 、醫護技術人員教學及訓練、傳統醫學之臨床基礎研究暨協助進行公共衛生 、衛生教育、預防保健、社區醫療等事項。
- 第 3 條本院暨院長,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暨副院長襄 理院務。
- 第 4 條本院視實際需要與設備狀況,得設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 內科: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二 小兒科:小兒科門診及在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 項。 三 婦科:婦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四 傷科:傷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五 針灸科:針灸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 六 外科: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七 護理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實習護理學生之指導、病房環境衛生 之監督、敷料之消毒、供應及護理業務之研究等事項。 八 藥劑科: (一)處方之調劑稽核,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鑑存、保管及供應 。 (二)藥物安全之諮詢及研究。 (三)臨床藥學之服務及研究。 (四)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等事項。 九 教育研究科:中醫及中西醫結合醫療研究、衛生教育、衛生訓練及中醫 推廣教育等之策劃、執行。 十 醫務行政室:掌理本院醫療行政支援、病歷管理、社會服務、保險申報 及病患住、出院之管理,醫藥費用之記帳、申報、請款等事項。 十一 秘書室:掌理本院研考、醫事法律、印信典守、文書、檔案、庶務、 採購、財物管理、資訊、出納、修繕養護、環境清潔、廢水處理、工 友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之業務等事項。
- 第 5 條本院置顧問醫師、秘書、科主任、室主任、技正、主治醫師、護理督導員、 股長、住院總醫師、住院醫師、護理長、護理師、營養師、藥師、技士、科 員、社會服務員、衛生教育指導員、技佐、護士、病歷管理員、辦事員、書 記。
- 第 6 條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 事項。
- 第 7 條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本院得依臺北市立衛生醫療機構顧問及特約醫師遴聘辦法之規定,聘請專家 為顧問或特約醫師。
- 第 11 條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院長。 二 副院長。 三 顧問醫師。 四 秘書。 五 科主任。 六 室主任。 前項院務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相關人員 列席或參加。
- 第 12 條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衛 生局核定;丙表由本院訂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六」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間亦同。 二 薦任病歷管理員係與護士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臺 北 市 立 中 醫 醫 院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院長 薦任或簡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 職務列等表之十六」未規定前,暫 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 理。 副院長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 職務列等表之十六」未規定前,暫 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顧問醫師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 職務列等表之十六」未規定前,暫 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秘書 薦任 一 科主任 薦任 三 (六)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 職務列等表之十六」未規定前,暫 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系主任 薦任 二 技正 薦任 二 主治醫師 薦任 二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 職務列等表之十六」未規定前,暫 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 理。 護理督導員 薦任 一 股長 薦任 四 住院總醫師 委任或薦任 三 住院醫師 委任或薦任 一二 護理長 委任或薦任 二 護理師 委任或薦任 四 營養師 委任或薦任 一 藥師 委任或薦任 一四 技士 委任或薦任 四 科員 委任或薦任 六 社會服務員 委任或薦任 一 衛生教育指 導員 委任或薦任 二 技佐 委任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護士 委任 一九 內九人得列薦任。 病歷管理員 委任 一 得列薦任。 辦事員 委任 四 書記 委任 三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任 薦任 一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二 人 事 室 主 任 薦任 一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任 一 合計 一二二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