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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4034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由獸醫師擔任,承建設局 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
    本所設三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第一課:動物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衛生保健輔導、疫情調查與統計、 進口動物追蹤檢疫、動物登記管理,狂犬病預防,動物醫院獸醫技術之 督導事項。 二 第二課:動物疾病、人畜共通傳染病之檢疹、獸醫公共衛生及原料動物 性產品檢驗、獸醫技術研究、訓練及學術交流等事項。 三 第三課:動物疾病及人畜共通傳染病衛生保健宣導、動物稽留、動物傳 染病病斃處理及焚化等事項。
  • 第 4 條
    本所置秘書、課長、技正、技士、課員、技佐及書記。技正、技士、技佐均 由獸醫師擔任。
  • 第 5 條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所得視業務需要,設置檢驗、防治工作站,其人員就本所人員中調派之, 必要時得委託執業獸醫師辦理。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建設 局核定;丙表由本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備查。
  •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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