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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5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府授衛醫字第1153140665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16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院所支援機關團體活動救護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支援機關活動救護實施要點)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115年09月29日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自116年01月0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府所 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申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北市 聯醫)支援各項活動之救護工作,以保障市民生命安全、有效運用北 市聯醫醫護人力資源及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二、本局受理各機關申請支援救護工作之活動如下: (一)每場次預計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下列活動 : 1.體育活動。 2.演唱會、音樂會等演出或類似之娛樂活動(派對、祭、季等)。 3.展覽(售)、人才招募(徵才)會、博覽會、園遊會等類似活動 。 4.燈會、花會、煙火晚會等活動。 5.民俗節慶、原住民慶典等活動。 (二)具特殊救護服務需求之活動。 (三)其他經本局審核同意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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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各機關申請支援救護工作,應於活動開始七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 件),載明活動資料、申請服務項目、現場負責聯絡窗口、活動場地 圖、醫護站與救護車位置標示及救護車出入口動線等事項,以書面向 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審核同意後,始由北市聯醫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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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北市聯醫應確實依本局審核同意之申請內容,攜帶相關醫療衛材(含 AED )執行支援救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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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未經本局同意由北市聯醫支援救護之活動,如有醫療機構支援救護工 作之需求,本局得提供相關醫療機構之聯繫方式,由各機關自行洽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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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經本局審核同意提供支援救護工作之活動,除下列由本局負擔經費之 活動外,北市聯醫得向各機關收取費用,並列入醫院收入: (一)本府主辦之元宵燈節、端午龍舟賽事、大稻埕夏日節、水舞嘉年華 、白晝之夜、跨年晚會活動。 (二)本局主辦並自行負擔經費之活動。 前項收費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醫師: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二)護理人員:每人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 (三)救護車駕駛人:每人每小時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四)救護車:每輛每四小時新臺幣二千元。 (五)醫療衛材(含 AED):每醫護站每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如有使用 AED 貼片,則由北市聯醫按進價金額另外計價。 前項收費自申請表約定支援開始時間起算,每次活動至少以四小時計 算收費,不足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活動逾四小時者,以三十分 鐘為單位累計收費,不足三十分鐘者,以三十分鐘計算。倘活動時間 延長或提前結束者,以各機關活動窗口人員通知之結束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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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前點第一項由本局負擔經費之活動,如經北市聯醫評估其醫療量能不 足以支援救護工作,本局得與各機關協調調整北市聯醫支援量能。各 機關亦得另洽請其他醫療機構、救護車設置機構等支援救護工作,並 由各機關自行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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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經本局審核同意由北市聯醫支援救護工作之活動,如因故取消或延期 ,應於活動辦理 2 日前通知北市聯醫,並副知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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