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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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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4 年 05 月 23 日
中華民國64年5月23日臺北市政府(64)府秘法字第1800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為遴聘所屬衛生醫療機構顧問及特約醫師,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顧問及特約醫師,得參加本機關有關醫療及學術研究事項,但不得擔(兼) 任主管職務或行政工作。
  • 第 3 條
    顧問及特約醫師之遴聘,除特約醫師必須依法領有本職所需專門職業證書外 ,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 顧問: (一)國內外醫學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執行醫療工作三年以上 或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任醫學相關之專門學科教 授或副教授五年以上,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 (二)國內外醫學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執行醫療工作六年以上 或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任醫學相關之專門學科教 授或副教授四年以上,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 (三)國內外醫學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執行醫療工作五年以上,經國內 外醫療學術機構專長訓練,具有特殊臨床經驗,並曾在公立或立 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任醫學相關之專門學科講師以上職務,經 教育部審查合格者。 二 特約醫師: (一)國內外醫學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碩士或博士學位,或曾在公 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任醫學相關之專門學科副教授職務 ,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 (二)國內外醫學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公立醫院主治醫師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具有專長者。 (三)國內外醫學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 學校任醫學相關之專門學科講師職務三年,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 。 (四)國內外醫學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執行醫療工作四年以上,或對某 種醫療儀器具有特殊專長者。
  • 第 4 條
    顧問及特約醫師之報酬支給標準如附表,但執行一般門診以外醫療業務之特 約醫師報酬標準另訂之。 前項經費由各機關在年度人事費預算內列支。
  • 第 5 條
    顧問、特約醫師不適用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保險等法,亦不得享有其 他福利及補助,其在聘約有效期間之就醫得予優待,病故或因公死亡者,得 比照聘用人員之規定酌贈撫慰金。
  • 第 6 條
    顧問、特約醫師之遴聘,應依任免程序報府核聘。
  • 第 7 條
    顧問、特約醫師之遴聘應配合會計年度,聘約以一年為原則,期滿應即解聘 。如確因業務需要應於聘約期滿前一個月報請續聘。
  • 第 8 條
    顧問之遴聘以組織法規明定者為限,遴聘人數以不超過本機關編制員額百分 之一。特約醫師之遴聘以不超過百分之五為原則,若其編制員額未滿五十人 者,以五十人核計。 前項所聘顧問及特約醫師所需經費,應在核定年度預算內控留適當員額之人 事費勻支。
  •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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