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兒童之健康,提昇兒童醫 療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 三、補助對象須符合以下二款之一者: (一)設籍本市六歲以下兒童且其父母之一(或監護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二年者 。 (二)接受安置保護,經本府社會局認定者。
- 四、補助項目及金額如左: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至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二)掛號費以本市市立醫院收費標準予以補助(門診新臺幣五0元、急診新臺幣八0 元)。 (三)補助特約醫療院所行政費,門、急診每人次一0元,住院每人次三0元。 (四)補助其它有關提昇兒童醫療品質之給付項目。 前項醫療補助以在中央健康保險局暨衛生局特約之本市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 診治者為限。
- 五、各特約醫療院所對於本市六歲以下兒童就醫時應核對其醫療補助證無訛,並予以診治。 各特約醫療院所之特約及管理、醫療服務審查、醫療費用給付等相關規定由衛生局定之 。
- 六、各特約醫療院所於每月二十日前將上月符合醫療補助對象之本市六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 費用申請總表及補助款收據向衛生局申請核撥。衛生局於接獲申請後二個月內將補助款 部分核付各特約醫療院所,但條件不符、重覆或非補助項目,不予撥付。
- 七、實施本醫療補助所需費用,由衛生局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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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3004
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8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88)北市衛三字第88216895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
(原名稱:台北市三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