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運用本市農業資源,提供市民體驗農業活動及場所,輔 導發展本市休閒農業,並規範休閒農場之設置條件及輔導,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訂事項依「休閒農業輔導辦法」規定辦理。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休閒農場設置審查及輔導之承辦機關為本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 (二)休閒農場有關營建、交通及環境保護等事項之承辦機關分別為本府工務局、交通 局及環境保護局。
- 三、凡申請土地具有農業資源或田園景觀,並位於本市農業區、保護區內,且具下列資格之 一者,得申請設置休閒農場: (一)在本市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農民。 (二)本市法人農場。 (三)本市農會及農田水利會。 (四)農業企業機構。
- 四、休閒農場應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清冊及證明(如申請人非為土地所有權人者,附土地使用同意書或承租 契約書)。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五)地形圖(一千分之一以上)。 (六)經營計劃書: 1.農場內資源現況(農業生產種類及規模、現有設施、場內特殊景觀、特殊經營 方式等)。 2.農場外資源現況(交通動線及停車需求分析、與休閒農業區之關聯性、與附近 遊憩資源之關聯性)。 3.土地使用規劃。 4.整體發展目標(農業生產之願景、休閒農場經營與發展方向、營運及管理、休 閒農場與環境自然、生態維護及山坡地保育之關聯性)。 5.基地位置圖、實測地形圖、設施配置圖、開發整地範圍圖、各部詳圖(含擋土 護坡、排水、沉砂等設施)。
- 五、休閒農場申請、審查及變更程序如下: (一)依第三點第一款資格申請者,向農場座落所在地區之農會提出申請,各區農會應 就申請人資格及應檢附文件予以審查(不完備者通知補正)並函轉建設局會同相 關單位勘查及會審。依第三點其他各款申請者,逕向建設局提出申請。 (二)經勘查及會審通過後,由建設局簽報本府核發籌設同意文件,並於六個月內完成 及申請勘驗,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 (三)申請變更時,依前二款之程序辦理。 (四)勘驗合格後,由本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休閒農場登記證。
- 六、休閒農場一般核准基準: (一)休閒農場之土地需完整不得分散且面積不得小於0.五公頃。 (二)休閒農場土地使用及開發應符合水土保持法、森林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臺 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環境保護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三)休閒農場之各項設施及構造物,除農路外總面積不得超過農場總面積百分之十, 構造物不得設置於林地目上且面積不得超過農場總面積(不含林地目)百分之五 。總構造物面積不得超過0.一公頃。 (四)休閒農場內得設置之設施及構造物如下: 1.休閒農場內得設置之設施: (1)入口意象設施-高度一.八公尺以下。 (2)教育解說廣場-透水性鋪面。 (3)圍籬-高度一.八公尺以下。 (4)導覽解說指示牌。 (5)自然步道-寬度在二公尺以下。 2.休閒農場內得設置之構造物: (1)廁所-以臨時性設施為宜。 (2)洗手台。 (3)農用蓄水池-總容積二十噸以下。 (4)免受現行法令限制之農業生產必要設施(簡易寮舍)。 (5)涼亭-一三.二平方公尺以下以木造結構為原則,滴水簷高度三公尺以下, 涼亭總面積不得超過容許總構造物面積百分之二十。 相關構造物經複勘合格後由建設局函轉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備查。
- 七、休閒農場經核准登記後,各場應定期實施維護檢修;其經營管理績效優良者,本府得予 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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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08
臺北市休閒農場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8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12日臺北市政府(88)府建三字第88055379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
(原名稱:臺北市休閒農業輔導要點;新名稱:臺北市休閒農場設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