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10-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動字第11360151302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3年4月1日起生效
  • 一、說明 (一)為配合臺灣地區豬隻法定傳染病聯合防疫措施,避免豬瘟、口 蹄疫惡性傳染病之發生與流行,本市豬隻一律接受豬瘟及口蹄 疫預防注射。 (二)豬隻免疫適期及方式: 1.種母豬完成豬瘟基礎免疫後,每年 1次於空胎時免疫者,其 所生仔豬分別於約第 6週齡及第 9週齡時各免疫 1次。 2.種母豬完成豬瘟基礎免疫後,於配種前免疫 1次,以後不再 免疫者,其所生仔豬分別於約第 3週齡及第 6週齡時各免疫 1 次。 3.豬口蹄疫免疫時機應配合其母畜之免疫計畫,並依照疫苗製 造廠推薦方式行之。 (三)自外縣市移入豬隻,於移入 1週內健康情況良好時應再補強豬 瘟、口蹄疫預防注射 1次。 (四)豬隻完成豬瘟、口蹄疫第 1次預防注射後,經 6個月需再補強 注射 1次,未經預防注射之豬隻不得移動或屠宰,違者移送法 辦。 (五)經發現或查獲豬隻未施打豬瘟、口蹄疫疫苗者,依動物傳染病 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 元以下罰鍰,且若發生該病,其經撲殺之豬隻本府將不予賠償 。 (六)豬隻所有人或管理人對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派出人員到場施行預 防注射及檢查等工作時不得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同時 依規定繳交相關費用,未依規定完成預防注射之豬隻,將依違 反同前之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辦理之, 並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二、應備文件:

    名稱

    法令依據

    發給機關

    備註

    申請書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由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免費發給

     

  • 三、申請手續: (一)以口頭、電話、傳真或書面方式向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申請辦理 之。 (二)各區負責獸醫依期前往申請戶實施豬隻生體健康檢查後,予以 預防注射。 (三)繳納規費:繳納豬瘟疫苗藥品規費每頭新台幣伍元整,並發規 費收據;豬口蹄疫疫苗自行向合法廠商洽購。 (四)豬隻預防注射申請流程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