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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7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77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77)府建三字第239776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各級農會農業推廣教育工作人員之考評 獎勵,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推廣教育人員,係指各級農會推廣單位主管人員及農事、四健、家政等 從事推廣教育工作人員。其考評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市農會之推廣人員由本局執行考評。 (二)各區農會之推廣人員,由本局會同市農會執行考評。
  • 三、考評以農會整個年度之推廣工作為範圍,由本局訂定執行考評之時間,並於翌年元月底 以前完成。
  • 四、考評成績分左列四等,並依本市各級農會推廣組長(股長)、承辦人共分為兩類,各依 其評定分數排列名次,評分相同者,參酌上年度成績決定名次之先後,不得有二人以上 並列同一名次之情事: (一)一等九十分以上,記功一次。 (二)二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嘉獎一次。 (三)三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不予獎懲。 (四)四等未滿七十分者,記過一次,並予個案輔導。
  • 五、前項考評成績,分送各有關農會作為農會員工年度考核之重要參考依據。其獎懲應提經 各農會人事評議小組評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列為一等之人員另依「臺北市各級農 會資深及績優員工表彰辦法」程序,專案報請主管機關頒發獎狀及紀念品,其特別績優 者,得另推荐農業推廣教育表彰年會表揚。
  • 六、各級農會推廣組長(股長)依左列標準考評給分,最高以一百分為限: (一)按所屬視導、指導人員平均得分之百分之四十給分。 (二)經費依年度預算執行達百分之九十者為基準,最高加十分。 (三)籌劃能力優越並具工作熱忱,且接受上級人員之輔導者,在十五分內給分。 (四)事務管理能力,在十五分內給分。 (五)領導、協調及溝通能力,在十五分內給分。 (六)具有其他特殊具體之事務(行政)管理績效者,在十分內給分。 (七)年度內有農業專題研究報告,經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價值者,每項最高加十分。
  • 七、農業推廣人員之考評,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左列標準予以加分或扣分,最高以一 百分為限: (一)策劃及研究發展能力: 1.所擬長期工作計畫及年度工作計畫,視其能否適應地方需要,配合政府農業政 策,依其執行績效,在五分內予以加分或扣分。 2.年度內參加三天以上講習或訓練,結業成績平均達平均達九十分以上者加十分 。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加五分。 3.各種參考資料推廣教材與設備等之製作、保管及運用是否良好,在三分之範圍 內加分或扣分。 4.年度內有農業專題研究報告,經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價值者,每項最高加十分。 (二)工作能力與績效 1.以市農會所訂年度工作量(包括班會員人數、教育活動參加人次)為準,其執 行結果每項增減百分之十者,各加一分或扣二分。 2.班組織整編工作在期限內完成加五分,招收班會員數比率績優者,在五至十分 內加分。班組會議未依預定進度召開者,每一次扣五分,最多得扣二十分。各 視導人員每年對各區內班組會議應抽查一次以上,不抽查者,每次扣五分,最 高得扣二十分。 3.年度工作計畫未依原訂月份進度執行者,每一項目扣一分,未予執行者,每項 扣三分。 4.執行補助經費或農會自籌經費,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計畫績效良好,每項計 畫參加人數在十人以上,每增加十人加0.二分,每項以一分為限。 5.參加市級競賽得冠軍加三分,亞軍加二分,季軍加一分。參加臺灣地區或區域 性競賽得冠軍加二分,亞軍加一.五分,季軍加一分。但同一項目分別參加者 ,不予重複評分。 6.工作是否熱誠、勤勞努力,在一至五分之範圍內加分或扣分(無特殊表現者不 得加分)。 7.具有高度領導及專業指導能力有特殊優良表現者,加三至五分。 8.各項報表未按期填報或填報不實者,每件扣二分。年度工作計畫及成果報告未 按期限報核者扣三至五分。 9.參加各項會議、訓練及其他活動,無故遲到或早退者各扣二分,無故不參加者 扣五分。 10.推廣人員協助、配合地方機關推行市政建設績效良好、成績優異者,在五分內 加分。 (三)工作報導情形: 1.曾在報章雜誌報導業務實況或績效、心得者,每次在三百字以下者加0.五分 ,超過三百字以上者加一分,最高加五分(應檢附刊登之作品為依據)。 2.依照規定填寫工作日誌及公文處理記載詳實或缺漏不實者,加分或扣分二至三 分。 (四)個人品德及言行,視其情節在十至十五分內加分或扣分。
  • 八、市農會應視實際需要,酌列表彰經費配合主管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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