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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99 年 08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932212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組織規程;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組織規程)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勞工 局(以下簡稱勞工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 長一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就業服務課:求職登記與職業介紹、就業諮商與輔導、就業服務站(臺 )及就業流程規劃、被資遣員工再就業之協助、應屆畢業生專案就業服 務及特定對象就業服務等事項。 二 雇主服務課:求才登記與人才招募、就業甄選、雇主聘僱外國人前之國 內招募、僱用獎助津貼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三 就業情報課:就業宣導、就業資訊蒐集、調查與統計、資訊服務與資訊 安全、電訊客服及臺北人力銀行營運管理等事項。 四 就業促進課:非自願失業認定再認定、就業促進相關措施、創業輔導、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志工服務等事項。 五 行政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研考業務及不屬 於其他各單位等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主任、站長、課員、管理師、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處為建立就業服務網,得在適當地區設置就業服務站,置站長,辦理各該 地區內就業服務事項,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處總員額內分配之。
  •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 第 7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勞工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秘書。
  • 第 10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秘書。 四 課長。 五 主任。 六 站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2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勞工局核定;丙 表由本處定之,報請勞工局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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