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據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勞工局局長 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組:掌理勞工教育、文康休閒活動之推廣,輔導企業與民間團體辦 理勞工教育等事項。 二 第二組:掌理教學計畫之擬訂、課程編排與實施,提供勞工教育資訊及 其他有關教學事項。 三 第三組:掌理研考、文書、印信、財管、出納、庶務、檔案、採購、場 地、學員宿房之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等事項。
- 第 4 條本中心置秘書、組長、組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中心設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 一 主任。 二 秘書。 三 組長。 四 會計員。 五 人事管理員。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 9 條本中心為謀求業務發展,得聘請與業務有關之學者、專家為顧問,至多以五 人為限。
- 第 10 條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勞工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備查。
- 第 11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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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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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132618800號令發布廢止及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