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本市各業工會(以下簡稱各工會)加強辦理會員會 籍清查管理,以建全工會組織,保障各該本業勞工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工會應隨時就現有會員會籍確實清查辦理異動登記,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召 開會員(代表)大會三十日前辦理年度總清查。
- 三、各工會清查會籍,發現會員資格有疑義時,應通知該會員於七日內提出資格證明文件, 提請該工會審定之,如尚有疑義。得報請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核釋。
- 四、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各該工會應通知辦理出會手續,繳銷會員證,逾期未辦理者, 由各該工會逕行註銷其會員資格,並列冊函報勞工局及本市總工會(以下簡稱總工會) 備查。 (一)轉就他業喪失本業勞工身分者。 (二)遷離本市組織區域(包含本市行政區域及廠礦組織區域)者。 (三)死亡者。 (四)非從事本業實際工作者。 (五)所屬工會解散或遷離本市者。 (六)依各該工會章程應喪失會員資格者。 (七)其他依法應喪失會員資格者。 前項轉就為他業勞工而該他業在本市有工會組織或遷離組織區域仍具有產、職業工人身 分者,原工會應函知該業工會或報請總工會轉知所在地該業工會,使加入該業工會組織 。
- 五、各工會辦理年度會籍總清查時,由各該工會理事會就理、監事或會員中推派五人至九人 組成清查小組,並互選一人為召集人,綜理會籍總清查工作。
- 六、各工會應於會籍總清查工作完畢後十五日內,將辦理會籍清查工作情形連同會員入會、 出會名冊各一份及會員動態統計報告表三份,提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函報勞工局核備 。
- 七、各工會年度清查會籍工作所需經費,由各該工會核實編列預算辦理。
-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勞工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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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勞資字第10130504300令發布廢止;並自101年10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