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2-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1 年 0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1年1月9日臺北市政府(81)府勞三字第81001148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辦理本市各職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會員入會資 格及會員參加勞工保險業務之審核與監督,以健全工會組織,保障勞工權益,並節約公 帑,特訂定本方案。
  • 二、本方案以各工會及其所屬會員為查核監督對象。
  • 三、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應隨時掌握各工會新進會員之明確動態資料,並督促各 工會按月填報新入會及新加保會員各冊一式二份(格式如附件),於次月十日前函送勞 工局,俾供查核。
  • 四、新入會及新加保會員名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員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及電話。 (二)工作單位(雇主)名稱、職務、地址及電話。 (三)所屬工會。 (四)入會日期。 (五)加保情形(含投保單位及日期)。
  • 五、勞工局對各工會會員之入會及加保資格得為定期與不定期之查核,其實施方式如左: (一)新入會及新加保之會員,依各該工會所填報名冊,每月清(抽)查一次。 (二)已入會及已加保之會員,依各該工會原報名每冊年辦理清(抽)查一次,並得視 實際需要隨時抽查。
  • 六、對各工會會員資格之查,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如未符合工會法及各該工會章程等相關規定者,應由勞工局函請各該工會改善並 撤銷其會員資格。 (二)工會之理事對會員入會資格如有不為函報或為虛偽不實之證明,報告或陳述者, 除依工會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外,其行為涉及刑責者,由勞工局移送司法 機閱偵辦。
  • 七、對各工會會員參加勞工保險之查核,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各工會辦理會員參加勞工保險或加保會員有違反勞工保險修例及相關法令規定之 情事者,應即函請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依法處理,涉及刑責 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二)函請勞保局按月檢送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各工會者負擔保險費用名冊, 其各冊應載明本方案四所列事項,經查核不符合加保資格之會員,除依前款規定 處理及暫停支付其勞保補助費外,並請勞保局對該工會從嚴審核其所申報之加保 資料。
  • 八、工會職員、會務人員如拒絕、規避或阻撓本方案之查核,勞工局局應即依法處理。
  • 九、本方案因工作所需之經費,由勞工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