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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1-300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2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2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82)府人一字第82091285號函訂定全文9點
  • 一、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依行政院函頒 「第三期加強推動職業訓練工作方案」為加強與台北市區內相關單位及企業界聯繫,有 效結合職業訓練、工商企業資源,以集思廣益,強化訓練服務功能,特設台北市政府勞 工局職業訓練中心職業訓練顧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職訓中心主任兼任之。
  •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餘由職訓中心主任聘請台北市區內 相關單位、企業界負責人、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代表等有關人士兼任。任期二年,期 滿得續聘。
  • 四、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職業訓練有關諮詢事項。 (二)職業訓練之研究發展事項。
  • 五、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 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 六、本會之幕僚作業由職訓中心訓練課兼辦之。
  •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本局及職訓中心有關科(課)、室派員列席。
  • 八、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車馬費或出席費。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職訓中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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