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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1-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87 年 05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7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2698400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木柵、北投垃圾焚化廠(以下簡稱本廠)置廠 長,承環境保護局局長之命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廠長,襄 理廠務。
  • 第 3 條
    本廠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第一組:垃圾焚化作業與公害防治規劃、灰爐處置、機具器械保養維護 及進廠車輛之管理等事項。 二 第二組:垃圾焚化之運轉操作、污染防治及鍋爐、發電、儀表、電氣等 設備之管理事項。 三 第三組:文書、印信典守、財產管理、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組、室 事項。 四 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規劃、管理、督導及實施作 業環境測定、教育訓練、健康檢查、職業災害統計等事項。
  • 第 4 條
    本廠置正工程司、秘書、組長、主任、副工程司、副組長、幫工程司、工程 員、組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 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廠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廠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本廠廠務會議由廠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 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廠長。 二 副廠長。 三 正工程司。 四 秘書。 五 組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廠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0 條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廠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核定;丙表由本廠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備查。
  •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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