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市污水下水道未普及地區事業廢水投棄污水處理 廠之需要,並兼顧污水處理廠設施之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處理,係指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衛工處)所轄污水處理 廠得負荷之水質、水量範圍內接受事業廢水之處理。所稱事業廢水,係指水污染防治法 所指定並經政府登記有案之事業所排放之廢水。
- 三、事業廢水之投棄,應由事業負責人填具事業廢水投棄污水處理廠申請表(如附件一), 向衛工處申請,經審查檢驗合格並經雙方同意簽訂契約(如附件二)後始得投棄。
- 四、事業廢水投棄污水處理廠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投棄量每事 業每日不得逾五十立方公尺。
- 五、事業廢水投棄時應依衛工處指定地點投棄,投棄後並應立即清理場地,始得離去。 前項投棄事業廢水,有使用衛工處設備時,應遵照有關規定辦理,如有毀損衛工處設備 者,事業與其負責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六、事業投棄之廢水應符合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下水水質標準規定,衛工處並得 派員抽樣檢驗(檢驗表如附件三)。 前項檢驗項目依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分類為準。
- 七、衛工處依臺北市衛生下水道使用費收費辦法規定之基準收取使用費。其規定有修正時, 依修正後之規定基準計收之。
- 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衛工處得拒絕處理或停止事業投棄廢水: (一)污水處理廠水質水量負荷過量時。 (二)清運投棄非第二點所稱之事業廢水者。 (三)事業廢水水質超過本要點之水質規定者。 (四)拒絕衛工處抽樣檢驗者。 (五)違反契約約定者。 (六)其他足以影響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轉者。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事業廢水投棄污 水處理廠申請表 一、基本資料: (一)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申請人: (二)事業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三)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四)連絡電話: (五)事業地址: (六)事業廢水類別 (七)事業廢水每日產生量: 每日申請投棄量: (八)水質(附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廢水檢驗 機構,最近三十日內,放流水水質檢驗報告, 檢驗項目須含水溫、PH值、BOD、COD 、SS及使用原料,產品或工作環境中,產生 含有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第十九條所規定項 目): (九)載運車輛車號: (十)駕駛員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二、審查結果: □符合規定,擬准予投入。 □不符合規定,擬不准予投入(註明原因,並建議做 適當之處理)。 核 示 廠 長 組 長 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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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2004
臺北市事業廢水申請投棄污水處理廠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1 年 1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81年12月8日臺北市政府(81)府工衛字第81089911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