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各機關、公私立學校、公 司行號或個人索取污泥餅,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中所稱之污泥餅係指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等經處理廠處理後所產生之含水率在百 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之固體物質。
- 三、申請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本處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 至下午五時三十分、週六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以電話、函件或親自向本 處各污水處理廠申請,其地址及服務電話如左: (一)迪化污水處理廠:臺北市延平北路四段二00號、電話:二五九五二五八六。 (二)民生污水處理廠:臺北市民權東路五段四十一號、電話:二七六二八二九三。
- 四、一次申請數量在三公噸以下者,應自備容器及車輛,於本處上班時間內至受理申請之污 水處理廠洽取,申請人所自備之容器及運送車輛,均應符合環境保護、勞工安全衛生、 道路交通安全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若有違法受罰情節,皆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與本處無 涉。一次申請數量逾三公噸以上,且置放地點距受理申請之污水處理廠二十公里半徑範 圍內者,得由本處免費送達,但置放處需具有可供本處運送車輛方便行駛之通道。超出 二十公里半徑範圍者,比照第一項辦理。
- 五、污泥餅大部分為有機物質,須依作物特性,以不同比例與土壤混合使用,以免發酵所產 生之熱量影響作物生長;且污泥餅中含有微量重金屬,為避免經由食物鏈而影響人體健 康,不得將之作為食用性作物之肥料。 前項使用限制,應於污泥餅收條上註明,申請人於簽收時應充分了解。
- 六、臺北市各區農會或其他團體基於服務之目的,得於向本處申請取得污泥餅後分送,並應 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七、本處為了解污泥餅使用效果,並防止不當之使用,得不定期派員訪查追蹤確認,如申請 人拒絕接受查訪,或經本處查證有違規使用情形,第一次停止該申請人一年內向本處索 取污泥餅之權利,第二次永遠停止該申請人向本處索取污泥餅之權利;本處得審酌違規 使用之情節,通知有關單位處理,並得發布新聞,以防止違規使用之影響範圍持續擴大 。
- 八、申請人進出本處時,須依照本處有關門禁管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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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5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85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85)北市工衛字第70952號函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