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法令依據: 一、廢棄物清理法暨臺北市施行細則。 二、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三、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四、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垃圾衛生掩埋場廢棄物進場管理要點。 五、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垃圾焚化廠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物管理規定。
- 貳、管制項目及裁罰原則:
項次 管制項目 法 令 依 據 裁 罰 原 則 一、 公司登記與 設置住址不 符。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三十條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一萬五千 元整。 2.限期改善。 3.按日連續處罰。 二、 公司原申請 項目變更未 於變更後十 五日內報局 者。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十三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一萬五千 元整。 2.限期改善。 3.按日連續處罰。 三、 技術員變更 或另聘未報 局者。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八 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一萬五千 元整。 2.限期改善。 3.按日連續處罰。 四、 聘僱之清除 處理技術員 非在該機構 全職專任其 職務。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三十條 第一項第五款。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一萬五千 元整。 2.限期改善。 3.按日連續處罰。 清除處理機構違規達二次者或按 日連罰三十日後仍未改善則予以 撤證。 五、 已逾一年未 從事廢棄物 清運業務。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九 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 款。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 輔導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1.限期提出改正報告。 2.撤銷許可證或核備文件。 3.公告註銷。 六、 車輛未依規 定於車側標 示規定大小 、內容字體 。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七 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一萬五千 元整。 2.限期改善。 3.按日連續處罰。 七、 違規越區營 運或遞送聯 單填寫行車 路線及收集 點不實者。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四條、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 本局垃圾衛生掩埋場廢棄 物進場管理要點第十四點 本局垃圾焚化廠代處理一 般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 物管理規定第十點。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1.罰鍰標準:第一次違規處罰新 臺幣六千元整。 2.罰鍰標準:第二次違規處罰新 臺幣一萬元整。 3.罰鍰標準:第三次違規處罰新 臺幣一萬五千元整。 除依前述處分外,同時第一次違 規停止該車輛進場(廠)之許可 一個月,第二次該公司所有車輛 停止進廠一個月。 清除處理機構所屬車輛違規累計 達三次者,予以撤證。 八、 違法清運有 害或感染性 廢棄物進入 場(廠)。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及 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四 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 款。 本局垃圾衛生掩埋場廢棄 物進場管理要點第十四點 本局垃圾焚化廠代處理一 般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 物管理規定第十點。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1.罰鍰標準:第一次違規處罰新 臺幣六千元整。 2.罰鍰標準:第二次違規處罰新 臺幣一萬元整。 3.罰鍰標準:第三次違規處罰新 臺幣一萬五千元整。 除依前述處分外,同車輛違法達 二次者,停止該車輛進場(廠) 之許可一個月。 處理機構所屬車輛違規累計達五 次者,依管理輔導辦法第三十條 予以撤證。 九、 統計表或營 運記錄填寫 不實。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五 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 款。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1.罰鍰標準:第一次違規處罰新 臺幣六千元整。 2.罰鍰標準:第二次違規處罰新 臺幣一萬元整。 3.罰鍰標準:第三次違規處罰新 臺幣一萬五千元整。 十、 未依規定陳 報遞送聯單 及月統計表 (第二類廢 棄物清除業 務為季統計 表)。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五 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 款。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一萬五千 元整。 2.限期改善。 3.按日連續處罰。 十一 增加、變更 契約書內容 或終止契約 時,未於十 五日內報局 備查。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三 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 款。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一萬五千 元整。 2.限期改善。 3.按日連續處罰。 十二 擅設垃圾貯 存場或轉運 站污染環境 。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 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九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三十條 第一項第四款。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三萬元整 。 2.限期改善。 3.按日連續處罰。 清除處理機構違規擅設垃圾貯存 場達二次者,或按日連罰三十日 仍未改善者,予以撤證。 十三 無故拒絕、 妨礙或逃避 本局人員檢 查、採樣或 索取有關資 料。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七條。 本局垃圾衛生掩埋場廢棄 物進場管理要點第十一點 及第十四點。 本局垃圾焚化廠代處理一 般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 物管理規定第十點及第十 十三點。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罰鍰:新臺幣一萬二千至三萬元 整。 除依前述處分外,同時停止該車 車輛進場(廠)許可一個月。 清除除處理機構違規達二次者, 禁止該機構所有車輛進場(廠) 許可一個月。 十四 未依中央主 管規定之格 式、項目、 內容、頻率 書面暨書面 或網路傳輸 方式,申報 其廢棄物之 產出、貯存 、清除、處 理及再利用 情形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五 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 款。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萬至以上至十 五萬元整。 2.限期改善。 按日連續處罰。 十五 水肥車輛未 依本局核定 之場所任意 傾倒水肥。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二 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 款。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一萬五千元 整。 清除處理機構違規達一次者,予 以撤證。違規達二次者,依廢棄 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移送法辦。 十六 第二類廢棄 清除業者, 經他縣(市 )政府核備 從事建築物 污水處理設 施污泥、糞 尿清理之業 務,跨區至 本市營運未 經本府核備 者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 六款。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1.罰鍰標準:第一次違規處罰新 臺幣六千元整。 2.罰鍰標準:第二次違規處罰新 臺幣一萬元整。 3.罰鍰標準:第三次違規處罰新 臺幣一萬五千元整。 清除機構違規達三次者,本局函 所屬縣市政府,予以撤證。 十七 未經主管機 關核准或核 備而從事建 築物污水處 理設施污泥 、糞尿之清 理業務者。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 。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1.罰鍰:新臺幣六萬至十五萬元 整。 2.禁止營業。 同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 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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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94)府環三字第09404452801號公告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