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市長之命,綜 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員工;置副主任,襄理中心業務。
- 第 3 條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教務組:掌理年度訓練計畫之擬定、課程編配協調與實施、學員註冊登 記與成績統計教材之編審、分發、保管、電腦教學、圖書管理及其他有 關教務事項。 二 輔導組:掌理學員考核、文康、生活輔導及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三 總務組:掌理庶務、出納、文書、學員伙食、被服用具供應、醫務、環 境衛生及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 第 4 條本中心置秘書、組長、研員究、編審、專員、輔導員、分析師、組員、技術 員、辦事員、管理師、護士、書記。
- 第 5 條本中心除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講座外,有關實務課程得聘請有關機關人員擔任 之。
- 第 6 條本中心置會計員及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額 備 考 主 任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 主 任 簡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之八」未規定前,暫以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 職等辦理。 秘 書 薦 任 一 組 長 薦 任 三 研 究 員 薦 任 二 編 審 薦 任 三 專 員 薦 任 一 輔 導 員 薦 任 七 分 析 師 薦 任 二 組 員 委 任 一五 內五人得列薦任 技 術 員 委 任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二 管 理 師 委 任 二 護 士 委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之八」未規定前,暫以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 等辦理。 書 記 委 任 四 會 計 員 委任至 薦 任 一 佐 理 員 委 任 一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 薦 任 一 合 計 四九 - 第 9 條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中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0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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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0-0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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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號令發布廢止原組織規程暨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