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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0-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07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7年7月17日臺北市政府(87)府訓教字第8704648200號函修正發布
  • 一、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資源共享及擴大教育訓練功能,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在不影響年度訓練計畫之執行下,得提供場地代辦教育訓練等相關活動。
  • 三、本中心服務對象為機關、學校、團體等,並以臺北市政府所屬單位為優先。
  • 四、委託代辦活動及使用場地之程序: (一)由需求單位來函提出計畫(包括活動性質、使用時間、場地及人數)。 (二)預繳代辦費用。 (三)其他有關事項得依事實需要隨時協商處理之。
  • 五、各項費用由本中心提出代辦事項之各類費用明細表與使用單位協商決定之。膳食費用比 照本中心預算金額標準辦理,但使用單位如需增加膳食費時,得依當時實際狀況協商辦 理。
  • 六、場地費一律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場地出借費」繳入市庫;服務費以代收代付方式處 理,年度結算如有結餘,依規定如數以「其他收入-雜項收入」繳入市庫。
  • 七、委託代辦活動及使用場地時,應遵守本中心各項規定,如有損壞公物,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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