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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6-1001
全部
民國 100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0318028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為鼓勵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發展工程技術,提 高工作效能,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員工,係指工程機關之左列員工: 一 編制內職員及預算內之各類工友。 二 核准有案之臨時聘僱人員或向其他機關調用人員。 前項預算內各類工友,不包括臨時按日支薪各類僱工及寒暑假分發實習學生 。
  • 第 3 條
    工程機關之員工工程獎金,以編列專項預算方式辦理。
  • 第 4 條
    工程獎金依左列標準按月發給: 一 直接從事工程工作之人員,依左表發給:
    支給工程獎金人員職等職務表 級 點
    第十三職等。 8.0
    第十二職等。 8.0
    第十一職等。 7.5
    第十職等主管。 7.0
    第十職等非主管、第九職等主管。 6.5
    第九職等非主管、第八職等主管。 6.0
    第八職等非主管、第七職等主管。 5.5
    第七職等非主管、第六職等主管。 5.0
    第六職等非主管、第五職等主管。 4.5
    第五職等非主管。 4.0
    第四職等。 3.5
    第三職等。 3.0
    第二職等。 2.5
    第一職等。 2.0
    下水道維護操作技工。 2.5
    戶外操作技工、測工及工程車駕駛。 2.0
    一般公務技工、測工、駕駛。 1.5
    工友 1.0
    二 配合工程工作之人員,按直接從事工程工作人員發給標準八折支給,第 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得依前款規定,比照相當職務人員發給。 三 依規定指派擔任工程臨時任務編組之主管,經報奉准有案者,其工程效 率獎金以其本職職等視同主管人員發給。 左列人員經機關首長在當年度該機關專項預算額度內得核定酌量增加級點。 但以當月標準點百分之百為上限: 一 主辦特殊工程之測量、規劃、設計或其他重要工程工作之各級人員。 二 擔任工程監造工作之各級人員。 第一項工程獎金級折合率由市政府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二項增加級點之評定基準及範圍,應由各機關考績委員會評擬,報請機關 首長核定後實施。
  • 第 5 條
    工程機關有關科、室主管對所屬員工服務成績應嚴加考核,並隨時提供資料 送各該機關人事室彙陳機關首長核定後,始得依第四條規定造冊發給。
  • 第 6 條
    員工全部時間調在其他機關工作者,一律不發獎金;部分時間調兼或每月中 途到職、離職者,其獎金按實際出勤日數核發。
  • 第 7 條
    員工曠職、曠工、請假或受處分者,依左列規定扣除當月獎金: 一 曠職、曠工一次者,扣除獎金三分之一,三次以上者,扣除獎金全部。 二 請事假一日,按日扣除獎金;請病假者按日扣除獎金二分之一。 三 公假在一星期以內者不扣,超過一星期者自第八日起不發。 四 受警告、申誡處分者,扣除獎金二分之一,記過者,扣除獎金全部,記 大過者,扣除獎金三個月,同一年度之功過得予相抵。 五 受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懲戒處分,扣除獎金全部,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扣除獎金六個月。
  • 第 8 條
    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者,在出國期間不發工程獎金。
  • 第 9 條
    工程機關指派員工參加各種訓練期間在一個月以內者工程獎金照發,超過一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按其實際到工之日核實發給。員工因依兵役法受教 育、勤務、點閱或臨時召集訓練期間,其應領獎金照發,其職務奉准僱人代 理者,代理人比照應徵者之職務發給獎金。
  • 第 10 條
    工程機關員工已依其他規定支有獎金、加給或津貼者,得與本辦法規定之工 程獎金擇一支領。但如領取工程獎金,僅得支領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 第 11 條
    工程機關以外其他機關辦理各項建設工程技術人員,其工程管理費可容納支 給獎金時,得專案報准,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工程獎金在各該機關工程管理費內提撥,以當年實提工程管理費或補償 工作費百分之四十為原則,但當年度工程獎金不敷支應,而工程管理費或補 償工作費有餘額時,得予調整列支,最高以百分之六十為限,其在年度開始 管理費無法確定者,得就當年度工程管理費預算數先提百分之三十發給,年 度結束時,再按實做工程金額計算,未達預提金額時,應予追還,超過預提 金額者,超過部分一次補發,但不得超過規定級點標準。 如當年度實際可提之工程管理不敷分配工程獎金時,其級點折合率應比例降 低之,不得以編列專項預算方式支應。
  •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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