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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7-1003
全部
民國 78 年 07 月 27 日
中華民國78年7月27日臺北市政府(78)府法三字第378769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安定所屬公教員工生活,輔助其購置住宅, 特設本府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 十九條及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本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以 下簡稱住福會)為管理機關。
  • 第 4 條
    本基金來源如左: 一、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臺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銀行)融資。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 第 5 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左: 一、公教員工購建住宅貸款。 二、購置市有眷舍改建用地、興建公教住宅用地及開發 成本墊款。 三、償還市銀行融資本息。 四、依規定應行支付之各項費用。 五、其他經本府核定應負擔之損失或費用。
  • 第 6 條
    本基金在市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 第 7 條
    本基金興建出售之公教住宅及眷舍改建,僅以所墊付之地價款、各項工程款 及補償費計列成本核計售價收回歸墊。
  • 第 8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
  •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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