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一)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增進人員職務歷練,熟悉機關業務狀況, 有效培育人才,並防杜貪瀆流弊,特訂定本要點。 (二)職務輪調應本人才培育與業務推展並重之旨實施。凡合於本要點所定職務輪調人 員,均應依本要點辦理。
- 二、輪調範圍 本要點所稱輪調範圍如下: (一)主管職務輪調。 (二)一般行政人員職務輪調。 (三)技術人員職務輪調。
- 三、不實施輪調人員 (一)將於三年內屆齡退休人員。 (二)育嬰假、延長病假未銷假、留職停薪未復職、受訓或國外進修三個月以上人員。 (三)因業務性質特殊,經專案簽奉核可不宜實施職務輪調人員。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調任 (一)業務特殊需要。 (二)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三)因處理業務不當受記過以上行政處分者。 (四)不適任現職有具體事蹟者。
- 五、輪調作法 (一)主管職務輪調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規定辦 理。 (二)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在同一單位任同一職務連續滿三年,應予輪調。 (三)辦理採購業務主管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非主管人員之任期二年,屆期應予輪調 。
- 六、本要點經報奉本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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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9-2001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職務輪調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8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88)府人二字第88025166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
(原名稱:台北市殯葬管理處員工職務輪調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職務輪調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