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協助就讀本市所屬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 稱各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達成提供適性教育,充分發展身心潛能, 培養健全人格,增進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之適應能力為目的,特依特殊 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 ,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一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者 。 二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 經學校組成專業團隊評估小組評估有接受特殊教育需要者。
- 第 3 條各校對於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 應以滿足學習需要為前提,提供最少限制之環境為原則。 二 應盡最大可能使身心障礙學生與一般學生共同接受適當之教育,並協助 其參與校內外活動為原則。 三 應盡力協助有肌肉萎縮症、乘坐輪椅等行動不便之學生就學,並將其教 室安排於一樓為原則。
- 第 4 條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障礙狀況有明顯改變或對安置有不適應者,經家長 同意及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或個案會議通過後,得視其需要調整安置方 式。但擬調整安置於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班時,應提報鑑輔會鑑定工作小組 審議。
- 第 5 條各校對於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由各處室主管、普 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及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等共同組成 之。負責推動特殊教育工作、建立學校特殊教育支援體系、召開安置會 議、協助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規劃教師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辦理校內特殊教育宣導活動等工作。 二 成立專業團隊,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 員及教育行政人員等共同組成之。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統整性之特殊教育 及相關服務;其中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部分,由教育局籌組人力支援 團隊,各校得依學生需求申請相關專業人員加入學校專業團隊。 三 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並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 與擬訂計畫與教育安置。 四 由特殊教育班教師支援或提供普通班教師各項特殊教育之諮詢服務。 五 實施轉銜輔導(幼稚園進入國小,國小進入國中)、始業輔導(開學前 或開學後二週內辦理)、認輔制度。 六 辦理親職教育、師生育樂活動、專題研討、升學輔導、就業輔導等事宜 。
- 第 6 條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依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需求,予 以適當評量,其成績計算並予彈性處理。
- 第 7 條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該班人數應予酌減一至五人,由學校於核定總班 級數下彈性調整之。
- 第 8 條為督導各校確實辦理特殊教育,由教育局聘請特殊教育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 組成訪視小組,評鑑各校辦理特殊教育成效。 前項評鑑項目、方式及獎勵措施,由教育局另定之。
- 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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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89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9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8904886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