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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89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9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8902811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為落實執行廢 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稽查工作,以確保行政裁罰之實效及達成行 政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環保局稽(巡)查人員依法執行稽查、告發工作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 佩戴證件。
  • 第 3 條
    環保局稽(巡)查人員依法執行稽查、告發工作時,對違反本法之人、行為 或其事證,得以攝影機或錄影(音)機等攝製照片或錄影(音)帶,其為駕 駛車輛者,應包含車輛牌照號碼,作為查證違規行為人之身分及違規行為之 佐證。
  • 第 4 條
    環保局稽(巡)查人員依法執行稽查、告發工作時,請求違反本法之人提示 身分證明,據以取締告發。其無故拒絕或無證明文件或告知不實身分者,稽 (巡)查人員於拍攝或錄製其照片後,應明確告知其所違反之行為及規定與 將攝得或錄製之照片或影帶,向警察機關、民政機關或附近社區民眾查證其 身分,並登載環保局網站,請求民眾協助辨識其身分。 環保局稽(巡)查人員依前項告知程序,違反本法之人仍拒不提示或雖告知 身分但無證明文件,稽(巡)查人員,應將事實及相關陳述意見記載於稽( 巡)查紀錄。
  • 第 5 條
    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向本府或環保局檢 舉,環保局就證據資料部分得向警察機關、民政機關或附近社區民眾查證其 身分,並於必要時登載環保局網站,請求民眾協助辨識其身分。 前項檢舉如為匿名檢舉或違法事證未臻明確者,得不予受理。
  • 第 6 條
    違反本法之人經查證確認其身分者,環保局應刪除其登載網站之照片。 環保局登載網站之照片,如有錯誤者,被登載照片之人,得申請更正。 環保局對於前項申請更正案件,應即查明後辦理。
  • 第 7 條
    對於違反本法之人經查證確認其身分者,除對其拒絕提示身分之行為予以處 罰外,並對其違反本法之行為處罰之。
  •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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