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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1-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9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1年9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社工字第09107424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91年9月15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 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 準。
  • 二、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依照裁罰基準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但應敘明加重或減 輕之理由。
  • 三、本府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 次 違反事件 法條 依據 法定罰鍰額 度(新臺幣 :元)或其 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主管 機關 備 註
    1 宣傳品、出 版品或其他 媒體等除經 被害人同意 或因偵查犯 罪之必要外 ,報導或記 載性侵害事 件被害人之 姓名或其他 足以識別被 害人身分之 資訊。 性侵 害犯 罪防 治法 第十 條第 二項 對其負責人 及行為人, 得各處新台 幣三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鍰, 並得沒入該 宣傳品或出 版品。 1.第一次處三萬 元。 2.依累進次數增 加罰鍰,每次 增加一萬元至 最高三十萬元 整。 臺北 市政 府( 新聞 處) 1.報紙以「天」, 雜誌、圖書、光 碟分別以「期」 、「冊」、「片 」為計次單位, 如報紙、雜誌、 圖書、光碟每天 、每期、每冊或 每片內有二則以 上之違反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報導 時,則每增加一 則多核處二萬元 。 2.有關核處罰鍰額 累計期為一年, 新年度則另重新 計算次數(採曆 年制)。
    2 醫院、診所 對於性侵害 犯罪之被害 人無故拒絕 診療或拒開 驗傷診斷書 性侵 害犯 罪防 治法 第九 條第 三項 處六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 1.第一次處六千 元。 2.依累進次數增 加罰鍰,每次 增加六千元至 最高三萬元整 。 臺北 市政 府( 衛生 局) 裁罰之執行應就同 一醫院、診所之違 反行為次數累計處 罰,不因新年度而 重新計算。
    3 性侵害犯罪 之加害人經 判決有罪確 定,而有下 列情形之一 者,一、刑 及保安處分 之執行完畢 。二、假釋 。三、緩刑 。四、免刑 。五、赦免 。不接受身 心治療或輔 導教育或接 受時數不足 。 性侵 害犯 罪防 治法 第十 八條 第三 項 處六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經 再通知仍不 接受者,得 按次連續處 罰至接受為 止。 1.經通知仍未接 受治療、輔導 或時數不足者 ,處六千元罰 鍰,並限於一 個月內接受治 療或輔導。 2.經限期一個月 仍不接受治療 或輔導或時數 不足者,處一 萬五千元罰鍰 ,並再限一個 月內接受治療 、輔導。 3.仍不配合者處 三萬元,並連 續處罰至接受 為止。 臺北 市政 府( 社會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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