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說明:一筆土地分割登記為兩筆或兩筆以上時,得申請土地分割複丈。申請土地分割複 丈,應填具登記申請書,一併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登記完畢發給土地所有權狀。
- 二、申請人: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土地管理人。 (三)土地管理機關。
- 三、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文 件 名 稱 文 件 來 源 法 令 依 據 備 註 1土地複丈申請書 申請人可至本處網 站(網址:www.la nd.taipei.gov.tw )下載申請書表使 用或向地政事務所 服務台免費索取 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二百零七條 2登記申請書 申請人可至本處網 站(網址:www.la nd.taipei.gov.tw )下載申請書表使 用或向地政事務所 服務台免費索取 1地籍測量實施 規則第二百零 七條 2土地登記規則 第三十四條 1涉及基地號變更者須同時 申請基地號變更登記。 2非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 代理人)代理他人申請土 地登記時,委託人及代理 人均應於申請書備註欄內 簽註切結,並由委託人及 代理人分別簽章及記明委 託時間,委託人切結「本 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 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 責任」及代理人切結「本 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 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 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 責任」。 3申請人身分證明 文件: (1)戶籍謄本或 身分證影本 或戶口名簿 影本 (2)法人登記證 明文件及其 代表人資格 證明 (3)華僑身分證 明書 (1)向戶政事務 所申請或自 行影印。 (2)法人向主管 機關或其登 記機關申請 。 (3)華僑向僑務 委員會或僑 居地使領館 申請。 土地登記規則第 三十四條、第四 十二條 1第(1)項文件為自然人 時檢附。 第(2)項文件為法人時 檢附。 第(3)項文件為華僑時 檢附。 2戶籍謄本不得以影本代替 。 3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 產人者,須檢附法定代理 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明。 4華僑身分證明應由申請人 自行切結國外地址之中文 名稱。 5檢附我駐外單位簽發之授 權書辦理者須檢附授權人 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 件。 6前列影本請簽註:「本影 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 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 章。 7申請人身分證明能以電子 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 出。 8公司法人申請時,應提出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或抄錄本。 4土地使用分區證 明書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 農業發展條例第 三十一條 1有建築執照者免附。 2地政事務所能以電子處理 達成查詢者免附。 5建築執照或使用 執照影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二百零七條 申請建築基地分割者檢附。 6法定空地分割證 明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內政部「建築基 地法定空地分割 辦法」第五條 分割建築基地法定空地時檢 附。 7法院判決書及判 決確定證明書或 依法與法院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 之證明文件 自行檢附 土地登記規則第 三十四條 1法院判決確定者需檢附。 2法院判決不得上訴或經最 高法院判決者免附判決確 定證明書。 8土地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二百零七條 9他項權利位置圖 地政事務所 土地登記規則第 八十七條 一宗土地之部分已設定地上 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 者檢附,但設定時已有位置 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 ,得免附。 10委託書 自行檢附 1土地法三十七 條之一 2地籍測量實施 規則第二百零 五條 3土地登記規則 第三十七條 1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檢附 。 2申請書有委任關係欄經填 註者免附。 - 四、申請手續 (一)申請: 1.申請複丈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並檢附前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 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 2.申請人或代理人於申請時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護照)供 收件人員核對無誤後發還,並同時繳納規費後領取繳費及收件收據。地政事務 所於收件後,應隨即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 3.申請人應自備或向地政事務所購買土地界標。 4.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測量,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十五日內依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補正完畢者,則 予駁回。 (二)現場指界或領丈: 1.申請人應依照地政事務所通知之指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攜帶土地複 丈定期通知書或身分證明及土地界標,準時到場領丈,並於測量完畢認為無誤 後,當場埋設土地界標,並在土地複丈圖及地籍調查表上簽名或蓋章。 2.申請人未依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到場,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者,不予測量,視 為放棄申請複丈之主張,已繳納複丈規費,不予退還。 3.如因故未能親自到場領丈而委託代理人時,請出具委託書。但申請複丈時所附 委託書已註明由代理人代為指界或領丈者,不在此限。申請書已有委任關係欄 之委任時,免提出委託書。 4.複丈地點遇有障礙物,申請人應予排除。 (三)領取土地所有權狀: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原申請印章(委託代 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印章)至領件櫃臺領取分割後各筆土地所有權狀。
- 五、複丈規費: (一)按分割後筆數計算,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以一公頃計,每單位 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超過一公頃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以半 公頃計,超過十公頃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二)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得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加繳土 地複丈費之半數。
- 六、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三個月內請求退還已繳土地複丈費: (一)申請人在原定複丈日期一日前撤回申請者。 (二)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者。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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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3006
土地分割複丈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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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1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地一字第09132786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