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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籍字第09833231400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或土地承租人為了解土地界址所在,或因建造行為需要, 得申請土地界址之複丈。
  • 二、申請人: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土地管理人。 (三)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人。 (四)土地之合法繼承人。 (五)因法院拍賣、司法機關確定判決、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而取得土地權利之權利 人。 (六)建造執照起造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人。
  • 三、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文 件 名 稱 文 件 來 源 法 令 依 據 備 註
    1土地複丈申請書 申請人可至臺北市 政府地政處網站( 網址:www.land. taipei.gov.tw) 載申請書表使用或 向地政事務所服務 台免費索取,並以 2分為限 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207條 承租人會同管理機關授權同 意或書面委託之代管機關申 請土地複丈時,應於申請書 註明「依管理機關○○號函 同意或書面委託由承租人會 同代管機關申請」。
    2申請人身分證明 件: (1)本國自然人 檢附戶籍謄 本或國民身 分證影本或 戶口名簿影 本 (2)法人檢附法 人登記證明 文件及其代 表人資格證 明 (3)旅外僑民檢 附華僑身分 證明書 (4)外國人檢護 附照影本或 中華民國居 留證影本 (5)香港、澳門 居民檢附護 照或香港、 澳門永久居 留資格證明 文件影本 (6)大陸地區人 檢檢附經行 政院設立或 指定機構或 委託之民間 團體驗證之 身分證明文 件 (7)歸化或回復 中華民國國 籍者,應提 出主管機關 核發之歸化 或回復國籍 許可證明文 件。 1 戶籍謄本向戶政 事務所申請,國民 身分證影本或戶口 名簿影本自行影印 2 法人向主管機關 或其登記機關申請 3 旅外僑民向僑務 委員會申請 4 護照影本自行影 印;中華民國居留 證向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申請 5 香港、澳門永久 居留資格證明文件 影本自行影印 6 大陸地區人民身 分證明文件向財團 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申請驗證 7 歸化或回復國籍 許可證明文件向內 政部戶政司申請 土地登記規則第 34條、第40條、 第42條 1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 護宣告之人者,須另檢附法 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 2 旅外僑民身分證明應由申 請人自行切結國外地址之中 文名稱。 3 檢附我駐外單位簽發之授 權書辦理者,須檢附授權人 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4 前列影本請簽註:「 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 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 章。 5 申請人身分證明能以電腦 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6 公司法人申請時,得 提出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表或抄錄本影本,並由法人 簽註「本影本與正本 (或抄 錄本 )相符,所登記之資料 現仍為有效,如有不實,申 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 章。
    3委託書 自行檢附 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205條 1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檢附 2申請書有委任關係欄經填 註者免附。
  • 四、申請手續 (一)申請: 1.申請複丈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前列文件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 收件。 2.申請人或代理人於申請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護照)供 收件人員核對無誤後發還,並同時繳納規費後領取繳費及收件收據。 3.申請人應自備或向地政事務所購買土地界標。 4.地政事務所收件並依法審查後,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 內依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駁回 。 5.複丈完竣後應核發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及應發還之文件,得依「臺北市各地政事 務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規定填寫郵寄到家申請單並附 具雙掛號郵資,於申請收件時提出。 (二)現場會同辦理: 1.申請人應依照地政事務所通知之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攜帶身分證明文 件及土地界標,準時到場,並於測量完畢認為無誤後,當場埋設土地界標,並 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 2.申請人未依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到場,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者,視為放棄複丈 之申請,已繳納土地複丈費,不予退還。 3.如因故未能親自到場而委託代理人時,請出具委託書。但申請複丈時所附委託 書已註明由代理人代為指界者,不在此限。 4.複丈地點遇有障礙物,申請人應予排除。 (三)領取土地複丈成果圖: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原申請印章(委託代理人申請者 ,則檢附代理人印章)至領件櫃臺領取土地複丈成果圖及應發還之文件。
  • 五、複丈規費: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1公頃以1公頃計,每單位以新臺幣 4,000元 計收,超過 1公頃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以半公頃計,超過10公頃者 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六、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5年內請求退還已繳土地複丈費: (一)申請人在原定複丈日期3日前以書面撤回申請。 (二)申請再鑑界,經查明第一次複丈確有錯誤。 (三)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四)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一)(三)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5年內重新申請複丈者,得予援用其得申請退還之土地複丈費。 備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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