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2-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測字第106310312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說明:已登記建物因建物基地號變更無法確認,得申請建物基地號勘查。申請建物基地 號勘查,應同時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併申請標示變更登記,登記完畢發給建 物所有權狀。
  • 二、申請人: (一)建物所有權人。 (二)建物管理人。 (三)基地所有權人代位申請。
  • 三、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文 件 名 稱 文 件 來 源 法 令 依 據 備 註
    1建物測量申請書 及土地登記申請 書 申請人可至臺北市 政府地政局網站( 網址:www.land.t aipei.gov.tw)下 載申請書表使用或 向地政事務所服務 臺免費索取,並以 2分為限 1 地籍測量實施 規則第292條 2 地籍測量實施 規則第295條 3 土地登記規則 第34條 非地政士代理他人申請土地 登記時,委託人及代理人均 應於申請書備註欄內簽註切 結,委託人切結「本人未給 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 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及代 理人切結「本人並非以代理 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 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 負法律責任」,並由委託人 及代理人分別簽章。
    2 申請人身分證明 文件: (1)本國自然人 檢附戶籍謄 本或國民身 分證影本或 戶口名簿影 本 (2)法人檢附法 人登記證明 文件及其代 表人資格證 明 (3)旅外僑民檢 附華僑身分 證明書及其 他附具照片 之身分證明 文件 (4)外國人檢附 護照影本或 中華民國居 留證影本 (5)香港、澳門 居民檢附護 照或香港、 澳門永久居 留資格證明 文件影本 (6)大陸地區人 民檢附經行 政院設立或 指定機構或 委託之民間 團體驗證之 身分證明文 件或臺灣地 區長期居留 證 (7)歸化或回復 中華民國國 籍者,應提 出主管機關 核發之歸化 或回復國籍 許可證明文 件。 1.戶籍謄本向戶政 事務所申請,國 民身分證影本或 戶口名簿影本自 行影印 2.法人向主管機關 或其登記機關申 請 3.旅外僑民向僑務 委員會申請 4.護照影本自行影 印;中華民國居 留證向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申 請 5.香港、澳門永久 居留資格證明文 件影本自行影印 6.大陸地區人民身 分證明文件向財 團法人海峽交流 基金會申請驗證 ;臺灣地區長期 居留證向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 申請 7.歸化或回復國籍 許可證明文件向 內政部戶政司申 請 土地登記規則第 34條、第40條、 第42條 1.申請人為未成年人、受監 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者,須另檢附法定代理人 或輔助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2.華僑身分證明書係依華裔 證明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 申請核發者,應另檢附國 籍證明文件。旅外僑民身 分證明應由申請人自行切 結國外地址之中文名稱。 3.檢附我駐外館處驗證之授 權書辦理者,須檢附授權 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 文件。 4.前列影本請簽註:「本影 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 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簽 章。 5.申請人身分證明能以電腦 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 出。 6.公司法人申請時,得檢附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 設立、變更登記表正(影 )本或 100年 3月前核發 之抄錄本正(影)本,並 由法人簽註「(本影本與 正本(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核發之抄錄本或影本)相 符,)所登記之資料現仍 為有效,如有不實,申請 人願負法律責任。」,並 蓋章。 7.身分證明文件為外文者, 其中文譯本,應由申請人 自行簽註切結負責。
    3建物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292條 代位申請者免附。
    4委託書 自行檢附 1土地法第37條 之1 2地籍測量實施 規則第261條 3土地登記規則 第37條 1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檢附 。 2申請書有委任關係欄經填 註者免附。
  • 四、申請手續 (一)申請: 1.申請勘測應填具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並檢附前列文件向本市任 一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 2.申請人、代理人、複代理人或地政士登記助理員於申請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 (得以政府機關核發登載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並貼有 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代之)供收件人員核對無誤後發還,並同時繳納規費後領 取繳費及收件收據。 3.地政事務所收件並依法審查後,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 內依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駁回 。 4.登記完竣後之建物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得依「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 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規定填寫郵寄到家申請單並附具雙掛號 郵資或現金,於申請收件時提出。 (二)現場會同辦理: 1.申請人應依照地政事務所通知之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攜帶身分證明文 件準時到場會同辦理,並於測量完畢認為無誤後,在建物測量成果圖簽名或蓋 章。 2.申請人未依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到場,不予測量,視為放棄申請測量之主張, 已繳納測量規費,不予退還。 3.如因故未能親自到場而委託代理人時,請出具委託書。但申請測量時所附委託 書已註明由代理人代為指界者,不在此限。 4.測量地點遇有障礙物,申請人應予排除。 (三)領取建物所有權狀: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原申請印章(委託代 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印章)至領件櫃臺領取建物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 。
  • 五、測量規費:建物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 400元計收。
  • 六、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 5年內請求退還已繳測量費: (一)申請人在測量前以書面撤回申請。 (二)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一)(二)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 5年內重新申請建物測量者,得予援用其得申請退還之建物測量費。 備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