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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631388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說明:已登記之 1棟建物區分為數個建物,各部分獨立所有權為目的,得申請建物分割 測量。申請建物分割測量,應同時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併申請建物標示變更 登記,登記完畢發給建物所有權狀。
  • 二、申請人: (一)建物所有權人。 (二)建物管理人。 (三)建物管理機關。
  • 三、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文 件 名 稱 文 件 來 源 法 令 依 據 備 註
    1 建物測量申請書 及土地登記申請 書(或建物測量 及標示變更登記 申請書) 申請人可至臺北市 政府地政處網站( 網址:www.land.t aipei.gov.tw/) 下載申請書表使用 或向地政事務所服 務臺免費索取 1 地籍測量實施 規則288條 2 地籍測量實施 規則第295條 3 土地登記規則 第34條 非地政士代理他人申請土地 登記時,委託人及代理人均 應於申請書備註欄內簽註切 結,委託人切結「本人未給 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 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及代 理人切結「本人並非以代理 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 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 負法律責任」,並由委託人 及代理人分別簽章。
    2申請人身分證明 文件: (1) 本國自然人 檢附戶籍謄 本或身分證 影本或戶口 名簿影本 (2) 法人檢附法 人登記證明 文件及其代 表人資格證 明 (3) 華僑檢附華 僑身分證明 書 (4) 外國人檢附 護照影本 (5) 香港、澳門 居民檢附護 照或香港、 澳門永久居 留資格證件 影本 (6) 大陸地區人 民檢附經行 政院設立或 指定機構或 委託民間團 體驗證之身 分證明文件 (1) 戶籍謄本向戶 政事務所申請 ,身分證影本 或戶口名簿影 本自行影印 (2) 法人向主管機 關或其登記機 關申請 (3) 華僑向僑務委 員會或僑居地 使領館申請 (4) 護照影本自行 影印 (5) 香港、澳門永 久居留資格證 件影本自行影 印 (6) 大陸地區人民 身分證明文件 向財團法人海 峽交流基金會 申請驗證 土地登記規則第 34條、第40條、 第42條 1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 產人者,須另檢附法定代 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明 文件。 2 華僑身分證明應由申請人 自行切結國外地址之中文 。 3 檢附我駐外單位簽發之授 權書辦理者,須檢附授權 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 文件。 4 前列影本請簽註:「本影 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 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 章。 5 申請人身分證明能以電腦 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 出。 6 公司法人申請時,應提出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或抄錄本。
    3 分割位置圖說 自行檢附 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288條
    4 門牌證明 戶政事務所 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288條
    5 建物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288條
    6 法院判決書及判 決確定證明書或 依法與法院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 之證明文件 自行檢附 1 地籍測量實施 規則第288 條 2 土地登記規則 第34條 1 法院判決確定者需檢附。 2 法院判決不得上訴或經最 高法院判決者免附判決確 定證明書。
    7 委託書 自行檢附 1 土地法第37條 之1 2 地籍測量實施 規則第261條 3 土地登記規則 第37條 1 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檢附 。 2 申請書有委任關係欄經填 註者免附。
    8 本市不動產糾紛 調處紀錄表 自行檢附 1 土地法第34條 之1第6項 2 直轄市縣(市 )不動產糾紛 調處委員會設 置及調處辦法 第19條 經本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 會調處者。
  • 四、申請手續 (一)申請: 1.申請測量應填具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並檢附前列文件向本市任 一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 2.申請人或代理人於申請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護照)供 收件人員核對無誤後發還,並同時繳納規費後領取繳費及收件收據。 3.地政事務所收件並依法審查測量後,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15日內依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 駁回。 4.登記完竣之建物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得依「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 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規定填寫郵寄到家申請單並附具雙掛號郵 資,於申請收件時提出。 (二)現場會同辦理: 1.申請人應依照地政事務所通知之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準時到場會同辦 理,並於測量完畢認為無誤後,在建物測量成果圖簽名或蓋章。 2.申請人未依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到場,不予測量,視為放棄申請測量之主張, 已繳納測量規費,不予退還。 3.如因故未能親自到場而委託代理人時,請出具委託書。但申請測量時所附委託 書已註明由代理人代為指界者,不在此限。 4.測量地點遇有障礙物,申請人應予排除。 (三)領取建物所有權狀: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原申請印章(委託代 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印章)至領件櫃臺領取建物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 。
  • 五、測量規費:按分割後建物計算,以每建號每50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以 50平方公尺計,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
  • 六、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5年內請求退還已繳測量費: (一)申請人在測量前以書面撤回申請。 (二)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一)(二)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5年內重新申請建物測量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建物測量費。 備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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